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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否认借款实际发生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要对借款的实际发生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3/7/8 阅读量:1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即使出具《还款承诺书》的一方承认总的债务由多笔小债务组合构成,但其否认借款实际发生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要对借款的实际发生承担举证责任。

      ——陈其昌与开县聚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丁玲琪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3012号最高法院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审查,陈其昌提交了丁玲琪向其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特别承诺》,但并无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包括银行取款证明、在场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

      虽然丁玲琪自己也承认860万元的债务由十几笔小债务组合构成,相应的原始借据已经被其撕毁,但其否认借款实际发生,称其承诺的860万元还款系给付陈其昌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银行贷款的劳务费,双方当事人均认可860万元的借款系由小笔债权累计形成,但每一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及相应计算方式均不明确,无法进行累计核算。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依据陈其昌现有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丁玲琪之间的860万元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合议庭法官:沙玲、张颖、郑勇;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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