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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借款借据的表面形式不符合常理,法院无法根据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等确定存在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23/7/8 阅读量:18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借款借据的表面形式不符合常理,交付借款过程、款项来源、交付地点和方式均有矛盾之处,法院无法根据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等确定存在借贷关系。

      ——徐代胜与杨兆金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385号最高法院认为:徐代胜主张与杨兆金之间存在350万元借贷关系的证据为借款借据及还款计划书各一份,杨兆金抗辩该350万元不属借款,而是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双方间存在的另外三笔借款的利息,并提供了其计息依据和方法。

      根据徐代胜提交的证据,首先,从借款借据的表面形式看,借款借据上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处为空白,但还款日期与出具借款借据的日期为同一日,即均为2013年3月21日,且与还款计划书的出具日期亦为同一日,不符合常理;其次,从徐代胜几次关于交付借款过程的陈述看,其所述案涉350万元款项来源、交付地点和方式均不一致,且有矛盾之处。

      据此,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徐代胜与杨兆金之间存在该350万元的借贷关系,认定事实亦无不当。

      合议庭法官:张华、马东旭、张爱珍;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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