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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刘某诉某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3/5/14 阅读量:17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建设项目未依法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应予处罚,案情简介:,2014年4月,被告对原告位于某镇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使用,故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三万元。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的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原告的违法行为属较重阶次,应处以6万元罚款,但因该冷库现正处于停产状态,可将其违法行为确认为一般阶次,罚款3万元。

      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处罚决定裁量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原告建设的冷库属于仓储类,归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具体到对原告的处罚裁量,考虑到原告的冷库使用有季节性,现正处于停产状态,故被告将其纳入一般违法阶次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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