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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决定公开信息但公开不准确的,法院可以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准确的信息——韩某某等人诉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案,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已决定公开当事人申请的信息,但提供的信息错误,且被诉告知书认为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故法院不需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决被告重作,可以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准确的信息。
,基本案情,2014年7月8日,韩某某等4人向海淀区政府申请公开“海政函[2011]190号文件及附件”。
同年8月12日,海淀区政府作出(2014)第565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认为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公开的相关材料。
韩某某等4人认为海淀区政府公开的文件内容有所删减,与其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文件不同,请求法院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判令海淀区政府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该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准确地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应当准确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本案中,韩某某等4人申请公开190号文及其附件,海淀区政府亦认为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决定予以公开。
但海淀区政府向韩某某等4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并非准确的190号文及其附件,因此,海淀区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本案海淀区政府构成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故应判决海淀区政府按照韩某某等4人的要求提供准确的190号文及其附件。
而对于韩某某等4人要求法院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的诉讼请求,因被诉告知书已决定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本身并无不当,故对韩某某等4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海淀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韩某某等4人提供准确的190号文及其附件,同时驳回韩某某等4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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