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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且没有明码标价,出售封建迷信商品会面临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3/1/29 阅读量:21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处罚〔2022〕142 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坤银文化工作室(张健)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8MA07ERRB5N

  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解放路 994号三楼 A1 号

  经营者:张健

  2021 年 11 月 4 日,我局接举报人举报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坤银文化工作室的营业执照是 2021 年 9 月 8 日注册的,从 2018 年到 2021 年 8 月 26 日持续对外经营,属于无照经营,且没有明码标价,出售封建迷信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此案于2021 年 11 月 25 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解放路 994 号三楼 A1 号经营,主营从泰国寺庙请回的佛牌、符片和首饰等佛教文化饰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销售柜台中,售卖的若干“佛牌”、“法戒”、“手绳”等佛教文化饰品及银饰等,标价为“98-3999 元”,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的佛教文化饰品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自其朋友处,未制作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现其朋友已无法联系,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已当场整改完毕,现场所售商品均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投诉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2022 年 3 月 11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2〕153 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规模较小,未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 1000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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