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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钢材时未明码标价会有什么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25 阅读量:15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京顺市监工罚(2020)1122号   



    当事人:北京安兴顺达商贸中心(孙连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0229196710091817,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头屯乡徐庄子村前街29号)   

    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东尹家府村一街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3MA00B3M21M  

    经查:2020年5月27日,我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陈新庄村的孙连胜(北京安兴顺达商贸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钢材时未明码标价。    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5月27日当场给予当事人下发《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京顺市监北务工责改【2020】032号,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湖南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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