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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铜)市监案字〔2020〕07012号
当事人:铜山区鑫晟源食品加工厂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12MA1YBT6FXU;
经营者:张辉;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经营场所: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村;
邮编:221135;
经营范围:馓子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茅村镇班山村的铜山区鑫晟源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7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当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8月2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徐铜)市监责改字〔2020〕M0826号),责令其在2020年9月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0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情况;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证据(四):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限定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徐铜)市监处告字〔2020〕070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规定,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从轻情节。综上所述,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铜山支行的任一网点交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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