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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07 . 控告公众人物诈骗超过基本属实界限,侵犯名誉权

发布日期:2023/5/19 阅读量:3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行为人以诉诸社会舆论方式控告公众人物,所发表言论明显超过基本属实及自力救济合法界限的,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简介:2011年,黄某担任负责人的艺术中心因与歌手张咪合作音乐剧产生经济纠纷,随后黄某以微博、接受媒体采访、网络专访方式对外称“张咪诈骗要逃跑”、“大年三十公检法只有值班的,张咪真是个高手真会钻空子”等。

      文化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亦以“歌手张咪是骗子”开设微博散布相关言论。

      2012年,张咪提起名誉权诉讼。

      期间,公安机关针对黄某、文化中心控告张咪诈骗犯罪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社会纠纷在所难免,在双方发生纠纷情况下,一方有权向社会公众披露事实乃至将纠纷诉诸社会舆论以求得社会公意支持,但该种行为除不得有碍于相关国家机关就此执行公务行为外,亦应尊重对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

      故在披露事实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和基本准确标准,不使社会公众因单方言辞而遭受误导或使对方人格尊严等遭受不当贬损。

      特别是在以公力救济为权利主要救济方式的现代社会,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结果,已包含了对行为人道德水平的评判,行为人亦将因此承担社会评价降低等名誉权方面的相应不利后果,但此亦系行为人所受不利评价合理限度,如超出此限度,则构成对行为人名誉权侵犯。

      ③张咪系公众人物,其对社会言论的容忍程度应与其作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及相应的具体活动相联系,但本案所涉双方纠纷及张咪作为公众人物身份并无直接联系。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接受黄某等报案,其合法权利已遵循法定救济途径寻求保护,但黄某等所发表言论,并未清晰表示双方纠纷正在经由有关机关处理且尚未作出结论的基本事实,乃至将“张咪诈骗要逃跑”、“大年三十公检法只有值班的,张咪真是个高手真会钻空子”等猜测作为确定性结论加以发表,意旨普通民众有理由相信张咪存在诈骗行为,故其言论已显超基本属实界限,亦超出自力救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界限,构成名誉侵权。

      ④“歌手张咪是骗子”已经媒体确认身份为王某,且有文化中心网页相佐证。

      基于王某实施上述行为时系职务行为,故文化中心应对此承担责任。

      基于文化中心与黄某关系及二者言论之间的相互呼应和印证关系,判决文化中心与黄某连带赔偿张咪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诉诸社会舆论方式控告公众人物,所发表言论明显超过基本属实界限,亦超出自力救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界限的,构成名誉侵权。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55号“张某与某艺术中心等名誉权纠纷案”,见《张咪诉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齐丽英名誉权纠纷案——控告超越合理限度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白小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2/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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