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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况下为指定管辖(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管辖)

发布日期:2023/5/11 阅读量:35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哪几种情况下为指定管辖(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管辖)

一、哪几种情况下为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几种情况除此外不能指定管辖。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1 只能适用于合同纠纷。  2 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即口头协议是无效的。  3 协议管辖的范围是确定的。及一种法律的伦理性操作(这个事件中更重要的体现是后者)则会因此,一般而言,不完全契约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在例外情况下,不完全契约能否有同时履行抗辩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数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如甲购买乙的彩电在观看时爆炸受权适用的在根本上触动这种客观性。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指定管理发生在以下情形下:1.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答案是A 原告就被告~ 这是一般情况B是特殊情况 比如被告进监狱了 比如关乎人身关系的被告失踪了 出国了 才会被告就原告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管辖

指定管理发生在以下情形下:1.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明确的情况:比方说法院的院长是被告,那么整个法院都需要回避;或者这个法院自己是被告;或者说刑事案件中,这个人和法院的人都很熟悉……管辖不明的情况:比方说在两县的交界处的案件,不太容易查清当时到底是在哪边……

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方式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了专属管辖(如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只有少数案件(如被告已经被劳动教养、在监狱服刑等特殊情况,在被告户口已注销的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余案件,基本上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当然有些案件,其他法院也有管辖权,如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违约之诉,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如约定由合同成立地或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第”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2.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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