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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案例九: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发布日期:2023/5/6 阅读量:35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弘扬的价值:诚实守规,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核心价值,也是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

      对每一个人而言,诚信乃立身之本。

      本案原告高某作为在校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建设者,在考试中作弊,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学校对其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高某系上海某大学本科生,因在考试中作弊,被学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因此决定对高某不授予学士学位。

      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因考试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被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高某学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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