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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参考性案例一:吕亚金盗窃案

发布日期:2023/4/28 阅读量:3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关键词:刑事盗窃罪盗窃QQ号码网络虚拟财产 , 裁判要点:出卖价值较大的QQ号码后,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络服务终端商申诉的方式索回QQ号码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 相关法条:《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吕亚金以杨宁宁的名义,以4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号码79xx1卖给被害人张某某。

      2010年7月12日,吕亚金通过向QQ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QQ号码索回,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无法使用QQ。

      吕亚金归案后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 裁判结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6日作出二七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吕亚金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吕亚金的行为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由提出抗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郑刑二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亚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吕亚金以4500元价格将QQ号码79xx1转让给被害人,使该QQ号码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后吕亚金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该QQ号码索回,虽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利用该QQ号码通信的自由,但其直接目的是取回已卖出的QQ号码,不是为了侵犯被害人的通信自由,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欠妥。

      被告人吕亚金通过秘密手段将以4500元价格转让的QQ号码索回并实际控制之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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