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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动态】“两高”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案办理

发布日期:2024/9/29 阅读量:3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标题:“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案办理 民主与法制时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信息发布、搜索引擎、网络购物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厉惩处网络犯罪。截至2019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批准逮捕281件626人,起诉244件634人。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共19条,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进行明确。《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解释》中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解释》中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如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七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解释》还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解释》还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姜珊珊 来源:2019.10.30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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