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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 入户抢劫 商住两用店铺 刑法上“户”的认定,裁判要点:行为人进入商住两用的店铺实施抢劫,如果抢劫发生时,店铺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弱化,而生活功能特征显著,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应加重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被告人黄小俊从信阳乘车到光山县城打工,因没找到工作,身上所带现金剩余不多,便萌发抢劫念头,购买了一把斧头伺机作案。
2010年3月26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黄小俊持斧头进入光山县城关紫金小区步行街21号楼下被害人余某经营的门店内(玻璃门未上锁),对加班制作广告的余某实施抢劫。
余某有意大声称自己身上没钱,可上二楼取钱,惊动了在二楼休息的妻子张某某,张某某又叫醒其弟张小某,三人在邻居的帮助下,当场将被告人黄小俊抓获。
在争夺斧头的过程中,被害人余某的右手臂被斧头刮破。
案发后,被告人黄小俊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小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要求以“入户抢劫”条款对其依法判处。
,裁判结果: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光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小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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