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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参考性案例:司亚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4/26 阅读量:32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关键词:民事 侵权纠纷 电信运营商 滥发手机短信 侵权赔偿,裁判要点:电信服务运营商未经手机客户同意,向手机客户滥发商业短信或者违法短信,对客户的手机正常通讯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侵犯客户的人身权益的,电信服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原告司亚伟从手机卡代销人员郭某某处购得移动通讯卡一张,号码为139374xxxx9。

      2011年4月15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襄城分公司)向原告持有的139374xxxx9号码发送信息共计451条。

      其中有449条信息内容为:尊敬的客户:12580随时为您提供服务,天气预报、交通指路、列车时刻、机票酒店预订、餐饮预订,12580轻松为您解决,现在打12580成功预订一张机票或结算一间一夜酒店即送话费,查信息还有机会赢取苹果iPAD幸运大奖!详询12580【中国移动通信】10086,2011/04/15,08:20。

      另外两条信息,其中一条内容为:客户关爱提醒:您的手机余额仅剩6.90元。

      为避免话费透支停机给您带来不便,请你闲暇时到临近的营业点或通过充值卡进行话费预存。

      10086,2011/04/15,08:29。

      另一条内容为:4月16—17襄城宾馆TCL厂购会,全场五折起32寸补贴价1799元40寸补贴价2699元,新飞三门冰箱1699元8378798【华玉家电】10657006034182,2011/04/15,11:29。

      司亚伟发现该事实后,与襄城分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襄城分公司立即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向司亚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2.诉讼费和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由襄城分公司全部承担。

      ,裁判结果: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襄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襄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书面向司亚伟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本院将在许昌市市级报刊刊登本院生效判决书主文,相关费用由襄城分公司承担;二、襄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司亚伟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三、襄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司亚伟公证费600元;四、驳回司亚伟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襄城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许民三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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