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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又强奸 男子作案45起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23/4/20 阅读量:3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陕西人易某犯罪重获自由后,竟再次入户抢劫、盗窃,并在抢劫中强奸酿下命案。

      5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对易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6月27日下午4时53分,兰州市110指挥中心接到市民赵某报警称,自己21岁的女儿花花、19岁的女儿丽丽在城关区北面滩新村的家中被人杀害。

      三日后的晚10时许,警方在兰州市城关区李家湾1号桥头将准备外出的犯罪嫌疑人易某抓获。

      ,经查,2014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易某在北面滩新村踩点后,攀爬翻窗进入该小区二楼一户人家。

      孰料在行窃过程中被住在屋内的花花、丽丽发现,双方发生扭打,易某持刀在花花面部、颈部等处砍击数下,持匕首在丽丽胸部、背部等处捅刺数刀,后又对受伤的丽丽实施强奸。

      作案后,易某抢得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两部、手机两部等物后逃离。

      当日下午4时许,姐妹二人被家人发现时已遇害。

      ,经查,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易某在宝鸡市、兰州市实施抢劫犯罪5起,其中入户抢劫3起,犯罪中致3人死亡,1人轻微伤,抢劫财物价值20390元;在最后一起入户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另据法院查明,2005年5月,易某在湖北襄阳入室盗窃1起,2012年4月在河南郑州入户盗窃1起,之后潜逃至兰州。

      自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30日,易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东岗等多个居民小区,频繁入户盗窃作案38起。

      其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流窜作案,共实施入户盗窃40起(未遂1起),盗窃数额92864元。

      ,兰州中院认为,易某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流窜作案,大肆进行抢劫、盗窃犯罪,危害严重,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依据案情判决,易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赔偿各受害人亲属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易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作案,已经构成了累犯。

      ,易某触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等罪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其中,抢劫罪已经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的,执行死刑。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作者:张 ?莹,校对/编辑:付 ?薇,审核:阿致刚,2016年6月8日,(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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