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聿眼观察丨从“蔚来名誉权一案”探讨:互联网名誉侵权维权路径 - 尹思思律师

发布日期:2025/3/9 阅读量:2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网络时代日益发展的今天,逐渐涌现出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网络传播渠道和平台,为了吸引流量达到涨粉或者盈利的目的,上述平台的网络用户多数会采取“标题党”或发布八卦的方式发布内容,不可避免产生侵权事宜,而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和面对人群广的特点,也会加速侵权行为的发展和侵权后果的扩大。本文将从抖音用户“车事纪”侵害蔚来名誉权一案为出发点对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维权进行探讨。


引出案例:

2023年11月14日,蔚来方面发文,其与上海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梯”)就上海云梯利用其控制的网络账号“车事纪”侵害蔚来名誉权一案二审维持原判,侵权人上海云梯(1)应向蔚来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抖音账号“车事纪”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声明(文字内容须经法院审核);(2)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蔚来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上海云梯案涉视频内容不真实,误导对电动汽车价格信息不清楚的普通网民得出错误的认知,存在明显过错。案涉视频内容导致社会公众对蔚来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侵权人上海云梯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为典型的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例,主要表现为为吸引流量发布不实信息,导致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并进一步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最终承担名誉侵权结果,包括赔礼道歉、赔偿巨额经济损失。那么在遭受他人通过互联网侵犯名誉权时应当如何维权将是我们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一部分:维权依据—通过互联网侵犯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侵权的原则性规定:

1、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均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3、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有权诉请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上述诉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提出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引出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规定;

二、互联网背景下关于名誉侵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成为被起诉的对象,若作为共同被告在起诉时通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被侵权人在名誉权受到损害时若有财产损失或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3、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及维权所支出的成本可以作为上述第2条中的财产损失在诉讼中进行主张,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等。

 

第二部分:面对网络侵权,如何取证?如何获得“屏幕后面”侵权人的身份信息

一、面对网络侵权取证时应当注意“迅速”、“公证”两个要点。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的证据一般都是电子证据,例如微博上的帖子、小红书上的笔记、微信公众号文章等,以上电子数据随时都会被删除、编辑、更改,若侵权信息被删除、编辑、更改导致无法取证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的存在,那么在诉讼时则会面临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后果。所以在发现自身权益被侵犯时,不应当打“口水战”,而是应当立即找到公证机构对侵权信息进行公证,传统的公证方式可能会存在公证费高、公证速度慢的问题,所以可以采取网络公证的方式。

二、网络侵权如果无法获得实际侵权人信息,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侵权之所以频繁发生,就是因为互联网的匿名性,作为普通用户,我们肯定是无法获知藏在屏幕后面侵权人的信息,但是网络用户在注册登录自己账号时,通常会在互联网平台登记其基本信息,所以如果在起诉时无法获知实际侵权人的信息,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其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图(图源自李振武律师)为百度平台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供的用户注册信

第三部分:以微信公众号文章侵权为例探究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一、微信公众号文章侵权时,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即腾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款也可以称作我国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避风港原则”。

依据上述法律,具体到公众号文章侵权则表现为,腾讯属于提供微信公众号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当被侵权人通知腾讯公司后,其一般能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之后将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对损害扩大部分应当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2020)苏03民终4949号案件,法院认定案涉文章的作者公众号运营方为侵权人,对旗山申韦公司名誉权遭受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腾讯公司在收到权利人旗山申韦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删除公众号文章,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薛某在雨霖铃公司微信公众号“馋余饭后"上发布的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为6237,点赞量17,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旗山申韦公司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造成旗山申韦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薛某制作涉案文章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和“馋余饭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的行为构成对旗山申韦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雨霖铃公司所运行的涉案公众号“馋余饭后",作为提供美食点评、推荐等资讯服务的专业性公众号,对大众的消费行为和消费观念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和影响,其在发布相关文章的过程中,应对文章的内容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

薛某、雨霖铃公司作为涉案文章的作者和发布方,应对旗山申韦公司名誉权遭受损害的结果承担责任。

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2019年9月8日接到旗山申韦公司投诉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积极措施,于2019年12月17日接到一审法院应诉材料后才删除涉案文章,客观上造成了旗山申韦公司损失的扩大。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其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酌定该部分损失为5000元,并无不当。
    二、微信公众号接受他人投稿整理发布的文章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时投稿人是否为适格被告?

笔者查阅相关案例发现,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直接以公众号管理人为被告,部分法院并不会对投稿人的身份进行认定,也并不会追加投稿人为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以公众号管理人是否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为审查要点,当然也存在原告直接将投稿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若法院查明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系投稿人书写,则投稿人与微信公众号运营方或管理方均为相关案件的适格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双方应对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责任,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侵权文章系他人投稿,则应由微信公众号运营方或管理方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1:(2019)沪01民终10705号中,被告虽抗辩公众号文章系他人投稿,但法院认为被告对其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相关内容未予核实、相关用语未作处理,亦未尽到审慎之审核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案例2:(2019)沪02民终10605号中,王某同样提出侵权文章系网友投稿,但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者未审核投稿文章的真实性,在登载时未对被侵权人姓名进行有效打码处理,该文章的留言区中含有对被侵权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性的言辞。该文章的阅读量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具有一定的影响。上述情形足以造成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根据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上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3:(2020)苏0113民初643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刘某提交的其与彭某的聊天记录、其与微信名“chosen”的聊天记录以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可以证明案涉文章的主文系薛某所写并投稿,经写手修改后,在彭某管理的公众号上发布,发布当日原告即与彭某沟通并报警要求删除,但彭某未予删除。被告虽对原告与微信名“chosen”的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被告薛某作为案涉文章的投稿人、彭某作为发布文章的公众号管理人系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薛某、彭某的损害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薛某、彭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第四部分:网络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法院通常会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审查重点。

一、客观事实:主要审查案涉侵害名誉权的文章或者帖子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存在,是否有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比如微信公众号尽管发布的是他人投稿文章,依然会被以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观目的:以案涉文章或帖子的具体背景细节与文章内容对比,确认案涉文章或者帖子的发布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具有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目的。例如车事纪侵害蔚来名誉权一案中,法院认定侵权人上海云梯案涉视频内容不真实,误导对电动汽车价格信息不清楚的普通网民得出错误的认知,存在明显过错。

三、是否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法院在审查名誉侵权案件时,通常会审查案涉侵权文章是否有做有效的打码处理、是否有指名道姓的指出被侵权人的身份信息或者虽没有明确被侵权人姓名,但有明确特征读者可以从文中猜测出具体人物,那么更有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在(2019)沪02民终10605号中,法院认为王某在登载公众号文章时未对被侵权人姓名进行有效打码处理,该文章的留言区中含有对被侵权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性的言辞构成侵权。

四、影响范围:以文章的受众范围、存续时间及后续媒体与公众的反映来判定文章对原告产生的名誉影响。其中,文章的转发量、点赞量、评论数、评论内容为侵权影响的显性指标,可以此量化侵权的影响范围。如果受众有限、存续时间较短、其他媒体事后所二次报道的内容尚属客观中立、公众并未片面地将被告的言论视为事实的全部、并未因此造成公众对原告人格评价的贬低,则不构成侵权。

 

律师提醒:

在面临被侵犯名誉权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取证,以免关键证据缺失导致侵权行为无法认定。

同时也提醒广大网络用户在互联网发布信息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不要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维权需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切勿造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反被告的局面。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