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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述】
某市天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沁公司)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天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旧改批文。2015年6月底,天沁公司邀请同市晟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万公司)对项目进行改造开发,同时要求晟万公司支付诚意金,并承诺在晟万公司支付诚意金后与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晟万公司于同年7月2日向天沁公司支付2000万人民币;同年8月13日,晟万公司又向天沁公司支付2000万诚意金;晟万公司两次共向天沁公司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诚意金支付之后,天沁公司一直未与晟万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在诚意金支付的3个月之后,即2015年10月19日,晟万公司将天沁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晟万公司要求天沁公司返还项目诚意金共4000万元;
2、晟万公司要求天沁公司双倍返还项目诚意金4000万元。
【诉讼策略】
2015年12月,天沁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并由兰天律师、彭子镔律师、黄盈实习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具体承办此案。
一、 提出管辖权异议
接到案件材料之后,律师团队经过仔细审核案件材料,从错综复杂的资料中理清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律师团队意识到无论是晟万公司、天沁公司还是法院,三方都对该纠纷的法律关系有很大的误解。因为在诚意金交易的过程中,诚意金实际收取方不是天沁公司,而是天沁公司的董事长李昂。在该案件被法院受理之前,李昂就以该地块城市更新名义,共计与15家房地产公司先后签订或不签订合作协议,收取该15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订金、诚意金共计4亿余元,向15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已与其他公司已签约或收款的事实。且假借天沁公司的名义在天沁公司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属下财务人员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将收取的上述4亿余元全部转出并携全家潜逃至境外。这是对该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
理清这个事实后,律师团队的第一步是先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从对方提出的诉讼针对方来看,对方所受利益损失的侵害者是李昂本人而不是天沁公司。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看,天沁公司与晟万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缔约事实和款项来往事实。该案的案由不应确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被视为晟万公司与李昂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由于诉讼主体的错误,法院的管辖便产生了错误。晟万公司提出诉讼的管辖法院是L法院,但李昂的经常居住地在B区。因此该案件因由B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律师团队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改变管辖。另外,管辖权异议可以为律师团队争取到宝贵的时间,律师团队可以利用该时间准备下一步的工作——向区公安局报案或举报,要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刑事侦查立案。
二、 刑事立案
收集该事实的相关证据之后,律师团队提出的诉讼策略是先到该市所属区域的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刑事报案或举报,而后根据该公安局经侦大队的立案通知书,向法院提交诉讼中止申请,以保护天沁公司的利益。
理清诉讼思路后,律师团队着手准备刑事报案材料。律师团队提出刑事立案理由的法律基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立案过程并没有一帆风顺。律师团队先到经侦大队进行刑事报案。起初,刑侦大队并没有对律师团队的报案进行理睬。律师团队回到天沁公司向该公司董事会作了汇报,并向天沁公司所属的街道办主管领导作了详细汇报与分析,经过相关部门与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并多次与经侦大队办案警官沟通、补充材料。经侦大队最终对李昂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这被视为取得案件胜利的第一步。三、 提出诉讼中止
当得知经侦大队已经对李昂进行立案调查之后,律师团队立马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止。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律师团队认为,李昂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审理结果,将对该案事实的查清及相关责任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该案须以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因此法院应该对该案进行中止处理。
四、 申请法院调查
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诉讼中止申请之后,法院以证据不足,迟迟未对诉讼中止做出裁定。关于诉讼中止的重要证据是公安机关对李昂涉嫌挪用资金的立案决定书和该区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该区检察院批准做出对李昂的逮捕证。这两个重要的证据材料都在公安局,于是律师团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向法院提出了调取这两项材料的申请。
2016年3月24日,受理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调取了上述《立案决定书》与《逮捕证》。该案法官审查之后,认为这两项证据不足以中止诉讼。于2016年4月7日,该案如期开庭。对此天沁公司整体都感到十分焦急。开庭当天,律师团队表现淡定从容,坚持这是晟万公司与李昂的个人借贷纠纷,属于李昂的诈骗行为,不涉及天沁公司的任何责任。并且坚定地认为,法院应该再次向公安机关调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以便查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的裁决。
开庭结束之后,律师团队再次向法院提交证据调查申请书。
【法院裁定】
2016年5月4日,案件终于迎来了完美的结局,受理法院向律师团队邮寄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其主要理由与依据基本上全部接受了律师团队的观点:
法院认为,2015年12月,天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法定代表人李昂涉嫌以开设天沁公司“账外账”的形式,向包括晟万在内的多家房地产开发商骗取巨额订金、诚意金。该区公安局已以李昂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发出了逮捕证,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本案中,晟万公司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天沁公司,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故本案晟万公司与天沁公司是否处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天沁公司是否负有诚实信用义务、晟万公司所支付的款项是由李昂个人占有还是由天沁公司占有,均系本案需要查明的重要事实。而上述事实的查明,与李昂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直接相关。因此,法院认为该案应该中止诉讼。
【律师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兰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先后在人民法院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获得四级法官资格,从事法律工作26年。
彭子镔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在人民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获得四级法官资格,从事法律工作4年。
黄盈实习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习,从事法律工作2年。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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