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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审判公开和以庭审为中心的一次预演?2016-11-10

发布日期:2024/9/22 阅读量: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快播案庭审直播引发的热议,几乎已经到了刷屏的地步。法官、公诉人、律师以及被告人王欣等人的辩论成了大众热议的话题。甚至有人撷取了其中的“语录”。笔者无意从专业的角度去评价究竟哪方“厉害”,门道和热闹之间,受限于各自的专业和所持的立场,笔者只想从另一角度解读:快播案的庭审直播除了形式之外实质意义是什么?

有人非常聪颖地提出疑问:快播案并非薄某等案件有重大影响,为何会将快播案件进行全程直播?难道是审案法院心血来潮?这就必须要解决一个前置疑问:决定庭审直播的背景是什么。笔者认为,不排除法院是偶然决定进行直播。但是,综合各方面信息此次直播却非偶然,而是一种必然。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如此提及公开,在中国司法史上是第一次。其中,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取得初步成效,裁判文书网的技术革新更是赢得好评一片。接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那么,如何深刻理解和领会“审判为中心”就成为审判如何公开、公开是否成为常态的重点。

以审判为中心,其实是以庭审为中心。周强院长在《推进严格司法》一文中指出:“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为何当前的司法改革要突出庭审为中心?因为,审判程序的特点就是“听讼”,关键是“兼听则明”,否则就没有必要设置控、辩双方平等参与和法官中立主持的庭审模式。一些冤假错案反复证明,如果法庭有违司法中立原则,不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结果必定是“偏信则暗”、铸成大错。

对前述两个决定的内容,结合快播案我们梳理一下发现:通过庭审直播,形式上实现审判公开,才能将有些问题暴露在公众的视野。无论是法院、公诉人还是律师,都能从公众的评价中找到自己的“感觉”。事实上,公开不等于公正,但公开一定能够促进公正。这就是推行审判公开、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比如快播案中最受人诟病的一个环节是审判长对辩护人的发言有打断和不厌其烦之嫌:“重复的就不要说了”,特别是审判长说:“辩护人你发表一个观点就行”。但辩护人说根据司法解释我可以发表两上观点。这尽管是庭审中的一个细节,但辩护从不软不硬的对审判长的回应,似乎使人看到了以往律师们在法庭上的境遇:律师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是很难得到公平公正对待的。如果没有审判公开,公众怎么能知道,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言权可以随意被打断?

所以,“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对于快播案审判长所要求的“你发表一个观点就行”,该规定是如此说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本条的规定即是律师“我可以发表两个观点”的依据。事实上,如果没有庭审直播,没有如此的公开,没有公众的围观参与,我们很难知道以往的庭审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即使知道存在问题,也从来没有如本案一样如此聚焦,甚至会让某些诉讼参与人退庭之后,辗转反侧难以入眠。

当然,保障律师的权利的举措,就是为了重视辩护人的意见。这一点笔者曾经论述过,近年平反的冤案都有一条铁的规律,就是没有尊重当初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所以,1月7日,中央政法委的“孟掌门”与12位律师济济一堂,就司法改革的有关问题,听取律师们的建议或意见,而座谈会的同一天,快播案庭审并直播,难道是巧合嘛?

推进审判公开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就要求,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辩,并通过审判公开的手段,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当然,审判公开的司法改革不是乱改革不是随意的改革,比如笔者完全反对微信庭审和让出庭公诉人戴耳麦,而后方遥控指挥的“改革”。

所以,就审判公开和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举措来看,快播案具有示范意义。正如公众所刷屏的形形色色、褒贬不一的评论一样,法院、公诉人和律师均能从中看到自己的亮点也能看到自己的不足。而司法改革,就是需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变革到符合公众所期待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笔者认为,快播案的庭审直播起到了预期的效果。正如裁判文书上网一样,未来的审判公开改革,即使是案件没有重大影响,也会以有效的方式实现庭审公开。甚至,录制的全程庭审资料也有可能使律师或当事人复制。当然,“两家公司”为了响应审判公开的决定、为了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变革,必然会以此次庭审直播为标本,深入地研讨或反思。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此次快播实际是是一次以庭审为中心的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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