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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3/11/1 阅读量:3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基本案情 林某某诉蒋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丹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蒋某某、胡某某夫妇向原告林某某返还借款50000元。

      同年12月20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2014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林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蒋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出售了其名下房产,2014年3月7日收得房款385000元,随即用该款偿还其他债务、以他人名义投资经商以及用于个人生活花销等。

      丹阳市人民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丹阳市公安局及时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被执行人蒋红庆。

      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清偿了对林某某的债务。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于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依法判处蒋红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虽然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收得房款,且所收房款用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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