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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3/11/1 阅读量:3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二、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与查某某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7栋103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某某。

      民事判决生效后,查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

      2013年5月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

      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某某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当天,张某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

      2014年1月14日,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某某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

      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已履行完毕,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苗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二)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张贴公告,对法院执行人员,采取谩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致执行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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