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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1/1 阅读量:33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三、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基本案情朱某某与韩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韩某某偿还朱某某借款45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韩某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件在审理期间,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某某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博雅苑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限韩某某及该房住户于张贴公告之日起40日内腾空迁出。

      腾房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韩某某仍拒绝腾房,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拘留后被执行人韩某某仍拒绝腾房,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6年5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将韩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将韩某某刑事拘留,韩某某及其亲属与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韩某某及其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韩应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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