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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随着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并呈现“井喷式”上升趋势,非法放贷、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逐渐浮出水面。目前,对套路贷恶性犯罪的治理,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已进入深入打击阶段。随套路贷案件的不断曝光,我们可以看到,非法放贷现象层出不穷,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非法放贷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基于此,“两高两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旨在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下面,我们简要探讨一下非法放贷行为以及相关犯罪问题。
一、什么是非法放贷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放贷行为,需要严格区分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包括二者的定义、目的、行为特征等方面。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见,二者虽都包含借贷行为,但非法放贷区别于民间借贷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前者表现为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利息高低并不是区分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的关键因素,非法放贷不一定都是高利贷,民间借贷不一定都是低息。也就是说,即使放贷的利息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的范围,也有可能构成非法放贷行为。而另一方面,即便约定的最高年利率超过36%,只要放贷人不是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而只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则其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只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图片来自网络)
二、非法放贷犯罪的界限
根据《意见》第一条,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意见》第二条对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了明确规定,个人或单位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见下表)
前提 |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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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序号 |
类别 |
个人 |
单位 |
情 节 严 重 |
1 |
累计非法放贷数额 |
200万元以上 |
1000万元以上 |
2 |
累计违法所得数额 |
80万元以上 |
400万元以上 |
|
3 |
累计非法放贷对象 |
50人以上 |
150人以上 |
|
4 |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
情节特别严重 |
1 |
累计非法放贷数额 |
1000万元以上 |
5000万元以上 |
2 |
累计违法所得数额 |
400万元以上 |
2000万元以上 |
|
3 |
累计非法放贷对象 |
250人以上 |
750人以上 |
|
4 |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
另外,根据《意见》第三条,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达到《意见》第二条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由此可见,非法放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明确的数额、数量标准,一旦达到相应数额、数量起点,即构成犯罪,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黑恶势力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规定的入罪门槛更低、更严,体现了《意见》在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针对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行为从重处罚的决心与态度。
【作者简介】
邢辉,男,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三级律师,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现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委员、中共常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协常务理事、常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曾获得“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常州市优秀律师”、“常州市优秀刑辩律师”、常州市“2013-2015年度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5年全市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等近十项市级以上荣誉,已公开发表各类法学(法律)论文30余篇。邢辉律师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改变定性、免刑、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良好辩护效果。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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