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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冠疫情涉及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24/11/4 阅读量:10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简析新冠疫情涉及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

孙焕文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牵动着亿万人的心。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尤其是医务工作者们逆行而上,勇于奉献,投入到战胜疫情的伟大斗争中但同时也要看到社会上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特别是一部分人倒行逆施甚至挑衅法律,在这次疫情中不作为、乱作为比如不法商家趁防疫物品短缺而故意抬物价个别患病者故意隐瞒病情或接触史从而造成疫情扩散传播,还有些人利用疫情在网络上造谣传谣,这些行为都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引起群众恐慌。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疫情涉及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

一、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类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论法律师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的传染病疫情过程中,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不能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上述要求严格执行,造成传染病扩大或者造成重大后果的,可能会被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类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的出现使消费者对药品和防疫用品的需求大幅增加,特别是提高人体免疫力和抗病毒药品、消毒清洁用品、口罩等防护用品等,瞬间成为紧俏商品。由此出现了一些不诚信的药企和药店坐地涨价几倍几十倍的情况,甚至有些个人也进行倒买倒卖的行为。

论法律师提示:由于疫情期间工厂停产,工人不能如期返工,受制于客观条件,一些防疫用品的制作、运输、销售成本均会有一定幅度的提高,此时生产商和零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适当调整价格,如果趁机物价,牟取暴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应该定罪处罚此外,如果个人进行倒买倒卖行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同样也会受到处罚。国难当头,在此危难时刻,我们应该万众一心抗击疫情,切勿因一时贪念趁机发国难财,最后害人害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论法律师提示:突如其来的病毒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沉重打击,但困难是暂时的,我们要相信,经过党中央各项强有力的部署,疫情最终将被控制。但在这段时间中,尤其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发扬自律精神,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政府在抗疫情过程中颁布的各项规定,不能各行其是特别是曾经有过密切接触史或已经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的公民,应主动申报情况、积极配合隔离治疗,若故意隐瞒甚至毫无防护地继续与他人进行接触;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论法律师提示:疫情防范的关键时期,每个人都不能置身外,都要按照要求佩戴口罩,认真履行各项检查义务,为疫情早日得到控制做出自己的贡献。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情节轻者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情节较重的可能会被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论法律师提示:这次疫情期间,互联网上每天都充斥着海量的信息,有官方媒体的报道,也有自媒体的消息,甚至是人与人之间的聊天信息截屏,官方正式报道外的信息真实性值得商榷。官方媒体的报道,是真实性和准确性最高的信息,足够解答我们各种疑惑和担忧,不要轻信各种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现在常常是清晨刚看到一个帖子,下午就能看到辟谣的帖子,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增加不必要的恐慌。作为公民的个人,信息获取渠道和鉴别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应该相信党和政府,自觉从官方媒体获取信息,不编造、不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六、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论法律师提示: 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切勿莽撞冲动和相关人员发生冲突,若造成严重后果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应深入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特殊时期的各项规则,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同舟共济、勠力同心,完胜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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