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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护妇女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1/9 阅读量:31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李某某强奸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糖果等物品诱骗本村幼女时某甲(生于2008年6月23日)、时某乙(生于2007年9月12日)到其家中,多次与时某甲发生性关系,一次与时某乙发生关系。

      (二)裁判结果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诱骗的手段,多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案件。

      性侵行为发生时,两受害儿童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受害人随爷爷奶奶生活,平时在学校上学。

      由于经济原因,她们不像城市孩子一样有很多的玩具和小吃,往往禁不住诱惑,而且对性的保护意识较差,一旦遇到坏人的小恩小惠诱惑,根本无法识别而上当受骗。

      被告人李某某系光棍多年的成年人,生活寂寞,女孩们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尽到监护责任,使其有机可乘。

      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严惩处。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此及时出台的。

      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体现了司法解释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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