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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护妇女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3/11/9 阅读量:32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许某某强奸案(一)基本案情因李瑞峰(另案处理)与前女友邓某某(生于1998年7月29日)产生感情上的矛盾,李瑞峰与其朋友徐树浩(另案处理)预谋后,联系崔奎(另案处理)到新安县。

      2014年3月14日,李瑞峰将邓某某带到崔奎及许某某二人所住的新安县新城德美宾馆205房间内,谎称外出有事,将邓某某交给在场的崔奎、许某某,后崔奎将邓某某按到床上并持刀威胁,由许某某将邓某某下身衣服脱掉,崔奎将邓某某上身衣服脱掉,由许某某强行与邓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等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12万元,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本案属共同犯罪,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但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三)典型意义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外打工期间沉迷于网络,受某些不良网络文化影响并在他人的怂恿下犯罪,男女关系方面的意识非常淡薄,在已有女朋友的情况下因磨不开面子听从他人教唆导致本案发生。

      从犯罪原因角度分析,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其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人格发育的不健全,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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