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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法采矿罪再审决定

发布日期:2024/11/4 阅读量:1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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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法采矿罪再审决定

发布时间:2019-11-08 22:14:27点击: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8)最高法刑申xxx号
原审被告人A非法采矿一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A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宣判后,A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A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5年2月16日驳回申诉;后A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5年6月23日驳回申诉。A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公司有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同时取得了各种开采许可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海砂开采许可,证明了海砂开采的合法性,不是擅自开采行为,不应认定其犯非法采矿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三)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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