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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立功:刘刚、胡小菊开设赌场案中的法律与人性

发布日期:2024/10/28 阅读量:12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刚、胡小菊开设赌场案中,两名被告人因共同开设赌场被定罪。本案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角色、坦白情节的认定以及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如何界定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刘刚和胡小菊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如何体现?坦白情节在刑事判决中的作用是什么?认罪认罚在刑事判决中的作用是什么?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开设赌场罪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




【案情简介】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胡小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9年2月,刘刚与许某、蒋某、樊某等共谋开设赌场,以打“三公”的形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胡小菊后加入。该赌场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梓潼街道办事处、龙形镇等地轮流开设,每天固定开支人民币7000元,赌场开设40天,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8万元。刘刚、胡小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赃款并预缴纳罚金。法院认为刘刚、胡小菊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到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退出部分赃款,预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


【附法院判决书】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52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刚,曾用名刘正,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8月13日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远嘉,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小菊,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2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胡小菊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制度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刚、胡小菊以及辩护人彭远嘉、周义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刘刚伙同许某、蒋某、樊某(已判决)及陈某、王某(均另案)共谋开设赌场,以打“三公”的形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其后被告人胡小菊加入,该赌场聘请李某1等人负责现场管理并发放工资、发牌、抽头、望风等,赌场先后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梓潼街道办事处、龙形镇等地轮流开设,每天固定开支人民币7000元,截止2019年4月上旬,赌场开设40天,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8万元。刘刚、胡小菊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为,刘刚、胡小菊伙同他人开始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刘刚、胡小菊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刘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胡小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刘刚、胡小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刘刚、胡小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赃款并预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刘刚伙同许某、蒋某、樊某(已判决)及陈某、王某(均另案)共谋开设赌场,以打“三公”的形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其后被告人胡小菊加入,该赌场聘请李某1(已判决)负责现场管理并发放工资,聘请“包脑壳”等人发牌、抽头、望风等,赌场先后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兄弟茶楼、澜庭茶楼、龙形镇孔雀山庄、梓潼街道办事处丰产村王家老院子等地轮流开设,每天固定开支人民币7000元,截止2019年4月上旬,赌场开设40天,抽头渔利人民币28万元。

2019年9月18日、9月30日,被告人刘刚、胡小菊分别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中,被告人刘刚、胡小菊均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赃款并预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刚、胡小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许某、陈某、李某2、刘某2、樊某、李某1、赖某、夏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刚、胡小菊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胡小菊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刘刚、胡小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赃款,预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刘刚、胡小菊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情节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刘刚、胡小菊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后均有坦白情节;退出部分赃款并预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胡小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已预缴)。

三、对被告人刘刚、胡小菊各自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刘刚和胡小菊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刚被判处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胡小菊被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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