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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4/10/15 阅读量: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捕,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保释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得释放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支付给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等送交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推荐阅读: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范例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核实保证人、保证人的身份及相关材料,并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然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取保候审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取保候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有正当理由离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以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取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或者发现担保条件已经丧失的三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再次提出取保候审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不愿继续担保的担保人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担保人违反规定应当遵守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担保人处以罚款,并在实施后三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补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当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聪明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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