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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拆迁案例中,这样满足安置对象条件吗

发布日期:2024/5/2 阅读量:28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也成为了常见的现象,但因征地拆迁也产生了不少纠纷,例如我们今天介绍的这个农村拆迁案例,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在农村拆迁案例中,这样满足安置对象条件吗

  案例故事:

  宋某母亲李某与舒城县村民宋书山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仍在其父李立胜金墩村幸××组的户口簿上。2019年11月30日,婚生女宋某出生,户口入户在其外祖父李立胜户口簿中。但李某婚后一直居住生活在合肥市包河区。2020年10月,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舒城县花桥东路两侧城中村(开发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舒自然资【2020】132号),决定对舒城县城关镇花桥东路两侧城中村进行改造,金墩村幸××组在文件确定的征迁改造范围内,文件对如何确定被征收安置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被征收安置人口须为正式农业人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且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力的人员。

  2020年10月13日,经李立胜签名、管委会加盖公章的“李立胜户享安置人口认定表”登记的该户安置人口为:李立胜(户主)、唐照敏(配偶)、李某(女儿)。2020年10月25日,李立胜与被告签订《舒城县花桥东路两侧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就李立胜户三个安置人口对安置补偿款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现补偿款均已发放到位。

  2021年1月28日,宋某通过邮政快递向管委会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管委会履行对宋某的安置补偿职责,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签收,但未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

  那么,在这起农村拆迁案例中,宋某能得到安置补偿吗啊?

  法院认为:

  在这起农村拆迁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宋某是否符合《舒城县城区花桥东路两侧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舒自然资[2020]132号)中享有的安置人口。宋某认为其情形符合舒政[2011]16号中“被征收安置人口确认”第(7)项关于认定安置人口的一般条件,即:属于正式农业户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从该条款描述的内容及关系来看,其所述条件必须是全部满足的关系,是缺一不可的关系,不可片面地、孤立地、割裂开来去看。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宋某虽然户口在金墩村幸××组,但其在幸乐组无承包地及宅基地,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宋某也不是实际生产、生活、居住在幸乐组,宋某并不同时满足其所述的舒政[2011]16号文中确定的“安置人口一般条件”,不能确认宋某系金墩村幸××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情形不符合“舒城县城区花桥东路两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人口的确认条件,即宋某非本次拆迁的安置对象。宋某诉请要求对其履行安置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在农村拆迁案例中,这样满足安置对象条件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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