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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刑事辩护与司法改革研究基地成功举办“三项规程背景下庭审实质化之模拟审判与高峰论坛”

发布日期:2024/9/30 阅读量:3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东卫刑事辩护与司法改革研究基地成功举办“三项规程背景下庭审实质化之模拟审判与高峰论坛”
2018-01-18

2018年1月14日,由东卫刑事辩护与司法改革研究基地联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三项规程背景下庭审实质化之模拟审判与高峰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举办。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的共80余位业务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全要素、新形式的模拟审判展示

 

      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聚焦庭审实质化的实践样态和理论依据,助力三项规程落地。东卫刑事辩护与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主任郝春莉在模拟审判前的致辞中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规程》在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三项规程是人民法院落实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的关键抓手和重要载体,对构建更加精益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我国刑事法制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三项规程”的内容涉及法庭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庭前会议与庭审的有序衔接,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再到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对刑事辩护工作都有很大的影响。为此,东卫刑事辩护与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以真实案例为蓝本,围绕三项规程的核心内容,聚焦庭审实质化的实践样态和理论依据,开展庭审模拟和理论研讨。共同探索如何落实和贯彻好“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明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要求,本次参与庭审模拟的演职人员全部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


 

      以模拟审判探索“三项规程”和庭审实质化的具体实践路径。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在介绍模拟审判时表示:第一,真实案例的选择和举行模拟审判的初衷是考虑对三项规程“全要素”代表性和总结分析经验教训的必要性。第二,突出运用庭前会议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程序在保障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庭前会议准备,庭审效率难以保证,程序公正难以体现。突破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性标准,明确界定在对定罪量刑有无重大影响并将出庭范围扩展到了被害人。理清了控辩双方证人关系和交叉询问的次序。第三,在模拟审判中对庭审技术上的探索。一个是关于向被告人讯问和发问的技术,简化了讯问和发问内容;另一个是按照案件发展的时间逻辑关系进行举证质证,使审判人员能够非常清晰的、逻辑性的了解案件过程;再一个是尝试控辩双方在质证中结合举证;充分利用多媒体设备出示证据。

 

     努力做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一伟大工程的改革先锋。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在发言时强调: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实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按照中央“三步走”的顶层规划,第一步解决庭审实质化的问题,第二步调整诉讼结构,第三步修改《诉讼法》,需要我们快马加鞭,一步一步往前走。二是这个伟大的工程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实践问题、又有立法问题,需要我们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司法实务部门结合起来把这些问题研究好,今天东卫刑事辩护与司法改革研究基地组织的模拟审判就是在为改革探索。三是要把这场革命要进行到底,按照十九大的精神,总书记报告说,依法治国是一场革命,我们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是一场革命,所以希望在座的同志们特别是像东卫律师这样,敢于在这些问题上亲自试验,做革命先锋,把三项规程落到实地。

 


  
  
      模拟审判过程的全要素展示。一是突出庭前会议的展示。在模拟审判中我们庭审开始时增加了报告庭前会议情况的内容。二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展示,在模拟审判中的庭前会议的报告中专门说明没有将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做的认罪供述作为重复性的供述加以排除,仍然纳入到审判中来调查。三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与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展示,模拟审判中安排了四个普通证人,一个侦查人员、一个鉴定人来出庭作证,这些人员出庭是基于在辩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控方提出申请的,另外辩方申请了一位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辅助辩护律师质证。四是交叉盘问的展示,围绕关键问题简问、精问,提出反对,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补充发问。五是举证质证模式的展示,改变传统的按照证据种类举证的模式,而是按照案件发展时间逻辑关系进行举证质证的展示,并突出控辩双方在质证中结合举证。六是运用多媒体设备举证质证的展示,将动态的、声像结合的内容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


观点鲜明、精彩纷呈的高峰论坛

 
     第一单元:庭审实质化的程序保障 
     共同珍惜庭审诉讼资源,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在发言时表示:一是坚决防止文件空转,三项办案规程决不能空转,要实实在在的成为我们办案的基本规范,基本准绳和基本规则,让它在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当中真正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审判程序的要素还要实质化。比如说控辩双方的实质性的参与。真正要做到事实证据出示在法庭,争议证据的解决要落实在法庭,经过法庭公开的评审、举证、质证、认证,这些最基本的审判活动要实质化。三是诉权的保障、诉权行使要实质化。庭审是重要的司法资源,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其他诉讼倡议人都必须珍惜。要把保障律师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节约庭审资源要相结合。四是其他要素的实质化,比如说证人、鉴定人出庭、技术性证据运用不足的问题。五是配套措施的实质化。比如说认罪认罚从宽制,把大量没有争议的案件,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一些其他程序处理掉,最后聚焦一些疑案难案,争议非常大,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性文件正在起草中。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国庆在发言时说,最高检研究室正在起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指引规定,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人怎么样进行排非,包括范围、手段、标准,参加庭前会议公诉人的规则都要进一步的确定下来。同时,对庭审实质化重点谈了三点:第一,繁简分流的问题,庭审实质化,前提首先要繁简分流,现在的速裁程序、还有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都是在创造条件,节省庭审资源。让那些案情比较重大复杂、刑罚较重,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真正发挥庭审实质化的作用,使法庭真正成为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场所。第二,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着重分析了目前的实际问题,一是排除的效果一般,大部分没有对定罪量刑有实质性影响;二是排除的范围还有争议;三是排除标准把握不一致;四是排非启动程序是否要有一定限制。第三,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保障上还要做很多的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法最根本的理念和诉讼规律。全国人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在发言中说:以审判为中心包含两层内容,从刑事诉讼法上来就是侦查和审查起诉都是为审判活动做准备,都要经过审判来进行检验;另外就是发挥庭审的作用,经过庭审来定案,也就是庭审实质化的问题。这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繁简分流是庭审实质化的前提,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文件里面,谈到速裁程序、谈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这是一个基本前提,否则我们审判的资源根本不够用。二是发问能力的问题,控辩双方的能力都比较弱,因为没有锻炼机会,我们怎么样细化法庭的发问程序和怎么样提高包括研究发问的方法。三是要考虑证人出庭实际上给审判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量。

 

      庭审实质化核心是解决庭审虚化问题,迫切问题是证人不出庭的问题。最高法刑三庭原庭长戴长林在介绍三项规程的起草过程时表示:第一,庭前会议的问题它的核心就是保障我们的庭审能够集中的不间断的进行审理,但是又不能取代庭审,就是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展示(交换)的问题。第二,规程在于尽量解决“难”的问题,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认定难、排除难的问题。只要申请了排除非法证据,并且只要你提供了线索和材料,就要召开庭前会议;设立侦查终结前的询问制度,就是要解决认证难;树立疑罪从无的原则。第三,突出法庭调查顺序和交叉询问的问题。
 
      庭审实质化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建设进步较大,但实践效果有限,有待观察。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了以下问题:一是实践效果来看效果进步有限。第一方面无罪率依然非常低,依然是低位徘徊;第二个表现在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依然很低;第三个表现是排除非法证据,一般不影响定罪。二是从立法情况来看在制度设计方面和司法解释方面有巨大惊人的进步。三是为什么司法解释巨大进步在实践当中得不到落实。第一是应该充分的保障证人出庭,对证人出庭一定要抓严抓实;第二应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庭审质证能力的培训。第三继续的推进司法改革当中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省级统管。


      第二单元:庭审实质化的技术保障
      正确认识讯问、质证的功能和庭审实质化的定位。最高检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聂建华认为:首先,讯问的功能应当说是揭露犯罪,揭露事实真相,以及利用揭露发现的事实真相相关言词,以相关言词用作证据反过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现有公诉人的讯问方式是核实、核对案件事实关键节点,不具有发掘性和攻击性。其次,质证和交叉询问的概念,质证过程就是交叉询问的过程,我们现在规程把质证和交叉询问分开了,对所有证据辩驳的过程叫做质证。最后,庭审实质化的内容、目标、功能、作用的定位,是循着展示核实证据思路去定位实质化,还是循着像当事人主义的思路定位实质化,值得研究。

 

     证人出庭率、律师辩护率、当庭裁判率是考查庭审实质化三个重要指标。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发言时表示:第一,庭审实质化的重大意义。只有庭审能够真的发挥它的实质作用,才能够可以赢得司法的公信,树立我们审判的权威,进而确立我们以审判为中心的地位。庭审实质化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前提基础。第二,庭审实质化应有的内涵。一是真刀真枪的交锋,能够把案件在实体、程序、事实、证据、定罪量刑方面疑点和问题通过庭审得以充分展示或者曝露;二是庭不能开了白开,保证庭审效果的实质化,提高三个比例,证人出庭率、律师辩护率、当庭裁判率。第三,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想法。一是更新观念,二是实现重点突破,三是控、辩、审、公检法都要努力,四是诉讼各方都应该提高技能,五是完善配套制度。
 
     胜利不会主动向我们走来,我们必须自己走向胜利。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谈了对庭审实质化过程的理解:第一是庭审实质化需要控、辩、审三种职能在庭审过程当中实现良性互动,不是哪一种职能受到压抑,或者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第二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步到庭。第三是非法证据能够真正在庭审过程中得到排除。第四,保障和推进方式。一是思想理念更新,二是繁简分流,三是庭前会议,四是庭审技能提高,五是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总之,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差距,需要我们各方面法官、检察官、律师、包括我们法院、检察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以实际的行动推动庭审实质化。
 
     辖区内基本解决了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难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刑一庭庭长周军结合自身一线的审理案件经历谈到:一是关于非法证据,侦查人员出庭之后各执一词的情况怎么办?实践过程当中我们作为有异议证据。得结合其他证据来印证。二是庭前会议不是排非问题,但是可以协商,不能在庭前会议直接决定排除。三是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2013年以来,我们一审的证人出庭率占了一审案件将近40%,侦查人员占中间的62.9%,辖区内基本解决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问题。但普通证人中流动人口联系难度大的问题,还暂时难以有效解决。
 
     三项规程还需要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表示:第一,侦查机关传统的经验主义加刑讯逼供的顽疾,在这次三项规程中一头是要求证人出庭,一头是非法证据排除,实际上从两边来打通,打通以后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二,现在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因为在一个专业领域或行业走到最顶尖的专家往往都相互认识,不愿意相互当庭对质。第三,检验三项规程最终结果的标准是看无罪判决率是否有了较大提高。
 
     对庭审实质化技术保障的三点认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发言认为:第一个基本观念,庭审实质化和卷宗全面移送是有冲突的。第二个制度问题,有知识的人在法庭只能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不能去质问鉴定人。第三是交叉询问永远是三轮的,出示证据一方发表意见,反驳一方交叉询问,必须有一个反询问,轮次是不能省的。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认罪案件快审程序。中央政法委法治建设室处长方炜谈到:中央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其中分了两条路径,一个围绕咱们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个围绕刑事诉讼案件认罪认罚制度。三项规程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这项改革,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十八大做了专门部署,这三项规程完成是改革综合配套的具体措施。未来基于认罪快审程序,将大部分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认罪情况下,通过快审分流以后,对10%疑难案件,基于咱们三项规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完善程序实现精审,庭审实质化会在三项规程下会有很大飞跃。
 

促进三项规程落地实践,共同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对模拟审判和高峰论坛进行了总结,陈卫东教授表示:
     一是通过模拟审判展现了新的审判模式雏形。三项规程背景下的庭审实质化模拟审判,通过模拟的形式来进行研讨引出话题,在新的审判模式下,作为以审判为中心模式下的雏形和模板。东卫律师事务所做了很好的尝试和探索,值得肯定。

 

     二是推动三项规程的落地时间,法律人责无旁贷。在过去的十几天里,我们连续搞了三场与庭审实质化紧密相关的研讨会,目的就是作为法律人我们都希望早日实现全面的法治化,这也是历史使命使然。三项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了让规程更好的落地实践,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需要我们理论界、实务界的共同推动。
 
     三是明确庭审实质化的概念。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实际上不是一个概念。以审判为中心是宽泛涵盖所有诉讼的阶段,包括诉讼的各个主体。庭审实质化主要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直接进行审查判断和重点审查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证据。
 
     四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道路任重道远。三项规程只是庭审实质化的初步,与审实质化真正含义还有非常大的距离。要真正的庭审实质化,所有证据当庭来进行质证,真正贯彻直接言辞原则,我们才刚刚开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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