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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重拳出击,斩断电信诈骗利益黑手

发布日期:2024/9/30 阅读量:3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新消息:据公安部刑侦局22日通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的电信诈骗在逃人员吴木星(男,37岁,福建省泉州市人)在泉州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其涉及上海、广东多起案件,涉案金额3995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木星已被羁押。相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两岸联合:4月20日,台湾警政司法部门人员走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部官网消息,按照《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机制有关安排,台湾方面由陈文琪女士等10人组成的代表团于当日抵达北京,将与大陆公安机关就两岸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有关事宜进行协商。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两岸民众利益,并存在犯罪向第三地蔓延、赃款返还难等突出问题。两岸之间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犯罪符合两岸人民的心愿。并且,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已经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原则下,坚定不移地打击电信诈骗,无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都要全力缉拿归案、依法严厉惩处,决不允许他们逍遥法外。
 
两岸之间应充分协商沟通,共同因应诈骗犯罪的新情况,探索新的路径,不断深化双方各领域务实合作,切实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加有力地惩治犯罪,更加有效地保护两岸民众合法权益,不负两岸人民的殷切希望。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整体来说,电信诈骗具有以下特点:
(1)电信诈骗作案手法的隐蔽性
在一般的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短信、电汇等现代金融及通信技术实施诈骗、获取赃款。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不会直接与被害人接触。犯罪分子经常使用跨省市手机卡或运用相应的电脑软件进行编发短信、接打电话等,使其作案手段及其隐蔽,给群众的判断识别以及 公安机关的侦查增加了难度。
 
(2)电信诈骗作案人的组织化、专业化
随着作案手法的不断更新,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份子之间往往实施企业化运作,不同人员会有不同的责任分工。并且,主要犯罪分子还会通过招聘下线,话务员、取款人、团伙骨干等单向联系,甚至境内外勾结,犯罪团伙头子躲在境外,电话远程操控整个诈骗过程的实施。
 
(3)受害群体的广泛性、不确定性
由于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与被害人不直接接触,犯罪份子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因此受害群体非常不确定,并且具有很大的广泛性,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个体业主,也有企业职工,还有普通民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虽然我国《刑法》并没针对电信诈骗案件作出准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申辉律师提示常见诈骗类型包括:
1、QQ冒充好友诈骗。
2、QQ冒充公司老总诈骗。
3、微信冒充公司老总诈骗财务人员。
4、微信伪装身份诈骗。
5、微信假冒代购诈骗。
6、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
7、微信点赞诈骗。
8、微信盗用公众账号诈骗。
9、虚构色情服务诈骗。
10、虚构车祸诈骗。
11、电子邮件中奖诈骗。
12、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
13、娱乐节目中奖诈骗。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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