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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死2伤!武汉65岁男子因房子被强拆,持刀捅刺3男1女酿惨案,暴力强拆需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4/9/14 阅读量:6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场历时五年的强拆纠纷以引发血案而告终,造成2死2伤!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不仅给三个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被拆迁户户主也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1956年出生的舒某,是一名铁路工人。自从退休后,他便拿着每个月6000多元的养老退休金带着妻子回到了老家湖北武汉四美塘生活。2016年四美塘旧城改建项目开始启动,舒某的房屋也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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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提出一次性给300万的补偿,但舒某家中只有一套房,周围小区4万元一平方米,搬出去后买不到心仪的房子,他们就只能露宿街头,所以一直没签订补偿协议,未配合搬迁,双方陷入僵局。

 

2021年1月中旬,当时正住在儿子家的舒某夫妇,回村后突然发现,自家房屋外被水给淹了,门窗被人砸坏,屋内电线被剪掉,房间里灌满了水泥,已经无法再住人。随后,拆迁办项目经理郭某带领着二三十人,开来一台挖掘机,将他们家的房子给强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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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了,为了继续与拆迁方对峙,舒某在原来地基上搭起一间“铁皮小屋”,并与妻子一起居住在里面,以阻止拆迁方工程开工,誓要与对方僵持到底,因此双方成了水火不相容的状态。

 

2021年7月12日上午,舒某和妻子从“铁皮屋”里出来,站在杂草丛生、到处都是碎砖瓦砾的院子里晒太阳。大约11点钟,拆迁办项目经理郭某带着三人出现在拆迁地附近,舒某发现之后,担心对方前来“找茬”,习惯性掏出手机拍照录像。郭某一行人发现了舒某这一举动后,当即上前喝止,随后双方由言语争吵上升到肢体冲突。

 

郭某等人过来,迅速抢夺了舒某的手机,并狠狠地摔在地上,见手机被摔坏,舒某顿时大怒,立刻冲上前去理论,双方就打了起来。郭某手下吴某用双手使劲掐住舒某的脖颈,还拿起砖块欲砸向舒某。

 

舒某吃了大亏,爬起来后没有继续与对方纠缠,而是跑回了自己的铁皮屋,拆迁办人员以为舒某是吓到了,所以没有离去,而是在现场说说笑笑,谈笑风生。这个时候,舒某手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出来,走近后,二话不说拔刀就捅,包括吴某在内的3人全部被捅伤,倒在了废墟的砖石中。

 

舒某看见最恨的郭某跑了,又拿着刀沿着郭某逃跑的方向追了过去。一直追到300米以外的拆迁办办公楼,在寻找郭某时,恰巧遇到了之前有过冲突的拆迁办女会计熊某,于是当场对着熊某连捅几刀。

 

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接到报警,立刻派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并将舒某控制住。在此事件中,吴某和熊某因伤重不治身亡,另外两人受伤被送去医院救治。

 

7月13日,舒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批准逮捕,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这是一场因拆迁纠纷引发的悲剧,2死2伤!

 

暴力抗拆肯定是不可取的,这有可能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触犯刑法,一不小心就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

 

暴力拆迁案例,我们在往期文章中也讲过几起,其中“面对暴力拆迁,被拆迁人应如何应对?政府暴力拆迁,涉及哪些违法点?”、“面对遭遇非法逼迁时,被征收人如何救济?”我们都在文章里阐述过,今天我们就从借助这个案例普及一下暴力强拆需要负什么刑事责任?房屋强拆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京云律师说法
 

一、暴力强拆需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1、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私闯民宅。《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房屋强拆的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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