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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某公安分局、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9/7 阅读量: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3日,因于某某妻子被工作单位开除,故于某某就此事到其妻单位找领导李某某理论,在办公室中因李某某态度蛮横,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某拨打了110、120。后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做了笔录后便让于某某离开。不料时隔近3个月,2018年6月20日,于某某接到某派出所民警的短信,要求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有材料需要补充,于某某因工作原因外地出差,故按照该通知短信回拨电话,确定6月28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6月28日上午,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下午派出所民警直接将于某某的手机、腰带等物品没收,关进滞留室,取笔录、进行尿检等相关程序。第二日即6月29日,某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于某某行政拘留3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于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后李某某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诉求为:判令确认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判令确认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于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辛烨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分局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确认某市公安局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于某某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及行政监督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代理意见。主要包括:本案中存在办案机关未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严重超期,及违法传唤原告接受调查的程序违法问题,复议机关未对行政处罚作出机关的程序违法予以纠正,未尽监督职责,做出错误的复议决定。经过努力,法院最终完全支持了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代理人对案件的代理过程及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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