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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经法医检验,死者多次被砍击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发布日期:2024/8/31 阅读量:7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背景】



王金(化名),1972年生,黑龙江人,离异近10年,有一个女儿,女儿目前独立生活。王金此人,根据其外甥和同事的描述,“很老实,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不抽烟不喝酒,且情绪稳定,智力正常,没听说其与他人有过感情纠纷或债务纠纷”。谁又能想到,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会突然间犯下令人震惊的罪行……

2019年,王金来京打工谋生,一直从事保安工作。在此期间正值新冠疫情肆虐,王金的打工生活并不顺利。2022年4月底,因为健康宝弹窗,王金到昌平的外甥王小雨(化名)家里借住了几天,由于王金感觉身体总是不舒服,其产生了要回家看病的想法,但因为老家此时的疫情也十分严重,所以王金没能买到回家的车票。此时,王金并没有显现出任何异常。5月2日,王金离开王小雨家,经以前的同事李建军(化名)介绍,去到了丰台区某处工地当保安。李建军作为保安队长,对王金很是照顾,两个人还单独住在了一间宿舍(位于工地内的大门附近,另外还有三名保安住在隔壁宿舍)。

本来事情到这里,工作也有了,生活情况应该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了吧。然而,仅仅过了不到一周的时间,便发生了骇人听闻的事。5月7日晚,李建军因为时常用手机赌博,想向王金借100元钱,王金没有借。当晚王金下夜班后回宿舍睡觉,此时李建军已经入睡。凌晨1点左右,王金起床上厕所,回来后拿起放在桌子上平时用来切东西的菜刀向着熟睡中的李建军的脖子砍去,李建军被砍后惊醒并进行了反抗,但由于已经受伤且又被王金在头面部连砍数刀,因此很快便失去了反抗能力,最终当场死亡。另三名保安在案发后称其均未听到或看见案发经过。王金在行凶后,穿上衣服离开了宿舍。

在走出工地大门大约五百米后,王金拨打报警电话。“喂,110吗?我杀人了”,这是王金在拨打报警电话后说的第一句话。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在距离案发地不远的一处加油站附近见到了投案自首的王金。另一边,公安机关迅速地封锁了案发现场。经法医检验,死者李建军的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刀片类)多次砍击颈部,造成左侧颈内静脉。左侧颈总动脉横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到案后,王金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认罚。而当审讯中被问到为何要杀李建军时,王金的回答却令所有人错愕……

“从半年前开始,因为疫情回不了老家,我心中憋闷,很想发泄,那时候就有杀人的想法了”。“案发当天那个憋闷的情绪又上来了,当时我就想杀人发泄,我看见李建军在旁边睡觉我就想杀了他,之后就拿菜刀砍他了”。“如果当时身边不是李建军而是别的人,我也会杀,只要我打得过我就会发泄一下”,王金如是说道。而当被问到其与李建军有无矛盾时,他答道:“我与李建军关系挺好的,我现在的这个工作都是他帮我找的,虽然案发当天他向我借钱我没有借给他,但是我俩也没有因此产生矛盾”。如此作案动机,公安机关自然不会轻易相信。

可经过缜密侦查,公安机关仍无法认定王金有其他作案动机,多位证人也均称未发现其二人之间或者王金与谁有过矛盾。那么如此牵强的作案动机,是不是王金的精神状况有问题呢?然而经过司法鉴定,证实王金并无精神病障碍。鉴定机构认为,其2022年5月8日凌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无精神病理因素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应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其接受鉴定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表达真实意愿,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故此,公安机关认为王金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决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律师正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犯罪嫌疑人王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指派后,办案律师立即联系检察官进行阅卷。本案虽然重大,但案情相对简单清晰,卷宗共6卷,包括法律手续、口供、证据、辩护材料以及音像资料。在进行了充分的阅卷后,办案律师对案情本身已经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此后办案律师马不停蹄地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进行预约并会见了王金。

“清瘦,话少,沉默”,这是办案律师对于王金的第一印象。办案律师在做了自我介绍并向王金陈述了其当下阶段的权利、义务后,向其了解了案件情况。此时,王金依然承认其所犯罪行,并称愿意接受处罚,但当被问到作案动机时,他称自己当时“中邪了”。办案律师向其释明了: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一般指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被对方进行严重的刺激、挑衅而发生的激情杀人等。而当被问到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以求谅解时,王金称“我卡中有10万元,保险有5万元,如果被害人家属能谅解,我就愿意赔偿”。充分了解情况后,鉴于王金有自首、如实供述情节,且没有前科,我们决定为其提供罪轻辩护。会见结束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等办案材料,至此,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告一段落。


【案件点评】


首先,从司法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王金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其次,从犯罪心理的角度来看,在利欲动机、性欲动机、报复动机、逃避或恐惧动机、政治动机以及变态杀人中,本案更符合变态杀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王金没有任何明显的杀人动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因果关联。只是因为王金自我调节能力极差,生活不顺造成烦躁的情绪郁结。他“内向话少,不抽烟不喝酒”其实也是一种缺乏情绪发泄口的表现,导致在他看来,唯有杀戮才能发泄情绪。我们认为,这种变态心理不是一时形成的,如果在其人生中的某一个阶段得到了疏通或矫正,那么就不会产生这样的后果,造成无辜生命的消逝。

最后,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贫富差距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我们的社会中不乏存在心理问题的人。在所有杀人动机中,变态杀人是最令人发指的,因为其受害者的不特定性,导致对社会危害极大。由此也可见,心理问题如不能早发现最终酿成的恶果是多么惨痛。希望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能越来越重视心理问题,各地区、各组织能定期举办、逐渐增加心理疏导活动的频率,将本案这种悲剧的发生消弭在未萌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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