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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8/31 阅读量: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9-20 12:53:00 浏览:87

金融借款合同是什么? 金融借款合同一般指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成功案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信用联社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孙宇光律师为其代理人,孙宇光律师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17年的专业研究,一直都以“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为工作核心,尤其擅长通过对办案人员心理及案件推进过程的准确把握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对每个案件的推进过程都精细把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于原告信用联社诉被告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宇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木业公司因购销木材于2015年6月2日申请在信用联社借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定于2016年6月2日到期,利率10%,并有矿业公司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利息封至2016年5月10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木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给信用社造成巨大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7250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31日)及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要求被告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木业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款借出后给矿业公司使用。我已与矿业公司协商由矿业公司偿还。

被告矿业公司辩称,对借款和担保事实没有异议,现在金融危机,公司停产,无钱偿还,公司的财产可以执行。

原告代理人孙宇光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1份;

2、借款申请1份;

3、贷款借据1份;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木业公司借款本今年150万元,利息封止2016年5月10日,被告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诉请属实。和利木业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2日,约定利率10%,由矿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利息封至2016年5月10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要求和利木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7250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31日)及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要求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三方意见,试图以调解的方式促使三方达成还款协议,但二被告拒绝到庭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木业公司将款借出后交谁使用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木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有被告矿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确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联社借款本息17250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按约定利率10%从2017年1月1日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450元,由被告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矿业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13年,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北京海淀刑事律师选信之源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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