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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广东高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知产案例

发布日期:2024/8/29 阅读量:8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5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突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涉及信息数据等新型财产权益保护等新型案件属首次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中涉及知识产权方面共两例广东法院近年来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817件,审结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同比上升52.1%。

 

 

大某达公司诉某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基本案情

 

大某达公司系“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专利权人。某邦公司是一家主营计算机、通信设备的民营企业,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8款屏蔽膜产品。大某达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邦公司销毁生产设备和模具,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9272万元。两个企业争议的焦点是某邦公司生产的8款手机屏蔽膜产品是否侵犯了大某达公司享有的专利

 

(二)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确定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关键在于对屏蔽膜第一金属层的波纹结构应如何解释。法院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除了应当运用说明书、附图及其他相关权利要求以外,还应当结合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鉴定人在对波纹结构进行理解时,由于缺少了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波纹结构与连续的凹凸形结构的区分存在偏差。因此判决驳回大某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既有可能系因为绝缘层表面不平而自然导致呈现起伏形状,亦存在涉案专利所明确排除的大致平坦形或曲率突变的情形,因此不具备涉案专利“以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特征,维持了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两家企业系电磁屏蔽膜行业两大竞争对手,在中国市场份额排名分别位列第一和第三。争议技术系该行业核心技术,案件审理结果会给相关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带来深远影响。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保全、传唤鉴定人、咨询技术调查官以及技术顾问等程序和方式,依法平等保护双方诉讼权利,查明相关争议事实,并根据专利权利解释规则和行业常识,对争议专利权利要求作出合理限定和正确解释,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充分保障了社会公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运用,以及后续技术创新的合理空间。

 

 

某米公司诉武汉某光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强化新型财产权益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武汉某光公司为提高该公司智能公交软件“车来了”APP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准确度,指使员工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深圳某米公司公交信息查询软件“酷米客”APP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将数据用于“车来了”APP软件并对外提供给公众查询。某米公司以某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某米公司和某光公司在提供实时公交查询服务软件的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某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某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5月,依法判决某光公司赔偿某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诸多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若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数据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信经营,最终势必损害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该案通过精准界定正当与不正当使用信息,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保护了民营企业的新型财产权益,树立了对行业的正向激励导向。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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