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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应从
从执行之日算起,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极大地束缚了其人身自由,应当计入羁押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执行过程中,被拘留人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被责令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并按手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符合法定条件,因紧急情况不能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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