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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被告人醉酒持刀抢劫14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日期:2024/8/2 阅读量:11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朝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宝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朝阳、被告人宝印、哈克(在逃)醉酒,在海拉尔区客运站附近抢劫一名刘姓行人,并用棍子打其耳光。一巴掌打在脸上。他们抢走了他们的雨衣、雨伞、工具包等物品(估价后价值14元),并用螺丝刀等手段进行威胁。朝阳、宝印逃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朝阳、宝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持武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共同抢劫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宝印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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