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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涉“笑气”违法犯罪依据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8/2 阅读量:1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别名:氧化亚氮),无色有甜味气体。人吸入该气体后,会丧失痛觉,同时脸部肌肉失控,出现诡异的痴呆笑容,因此该气体得名“笑气”。长期吸食“笑气”,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丝毫不亚于毒 品。“笑气”目前主要作为手术麻醉剂、奶油发泡剂、汽车助燃剂以及火箭氧化剂使用。近年来,“笑气”在一些地区的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流行起来,凭借“诱人”的名字吸引了不少追求新鲜与快感的年轻人,容易成瘾。“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 品相似,具有成瘾性,能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


我国已将“笑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非法贩卖和吸食“笑气”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贩卖“笑气”的,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对于吸食“笑气”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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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笑气” 

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天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5月,武某从网上违法进购“笑气”(一氧化二氮,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方,销售金额6万余元。已查明的购买者中,在校大学生8人,高中生2人,其中一名购买者因长期吸食“笑气”,出现腿回沟关节受损、中毒性脑病、泌尿系统感染等不良反应。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武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引导青少年远离“笑气”危害。


二、典型意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可逆的双重摧残,以“笑气”为代表的暂未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的精神活性物质,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针对此类案件,在依法予以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02

四川省2022年度毒 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卖“笑气”给未成年人2人因非法经营领刑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某寒、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227020元,获利6万余元。


据了解,“笑气”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本案由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彭州市检察院向彭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寒、周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寒、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专家点评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案系一起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 品”“笑气”的典型案例。本案有力打击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犯罪分子,对一味追求刺激、猎奇的青少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非法买卖笑气的乱象(特别是在娱乐场所和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发出了整治信号,有利于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


来源:蜀黍爱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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