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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包二奶,美女反间计——万某化抢劫案

发布日期:2024/8/1 阅读量:1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台商包二奶,美女反间计——万某化抢劫案

【摘要】本案杨承富律师充分利用外汇需要经当地外汇管理中心批准,指控抢劫外汇证据不足,最终没有认定外汇,只认定人民币,数额就大大降低并能保住性命,最后判处8年有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贵州赤水市,山清水秀,人迹地灵,盛产美女之地,比起爽爽的贵阳,还要好很多倍,主人公赵某玲从小就出生此地,非但如此,初中时就是学校的校花一枚。不过家境贫困,1998年初中毕业就到广东东莞打工去了,没多久就被一台商曾某兴看中并同居姘居包养,保养近1年,曾老板打赏其四五十万元,可谓天文数字,怀孕后,其发现曾某兴与另一美女李月有染,担心身边的摇钱树被李月抢走,便动起了歪脑筋,邀约其最可靠的两位姐夫万某兴、王某斌前来报复自己嫁祸于李月,以便独占曾某兴。电话预约好并为二人购买机票,来到赵某玲与曾某兴姘居的房屋踩点后并购买作案工具,当天曾某兴外出喝喜酒去了,晚上才回来。赵某玲带二人看了车位和告诉了车辆号牌。晚上凌晨2时许,赵某玲穿着睡裙,开着门一人在沙发上等着二人的到来,二人如约来到赵某玲居住的地方,两位姐夫进门后就按商量好的方法,先将赵某玲双手用胶布将捆绑起来,然后带入曾某兴居住的房间,此时,曾某兴醉酒已酣然入睡。二人便将其双手、双脚用胶布捆绑起来,并拿着刀架在其脖子上,将赵某玲带入房间,问赵某玲为啥要欺负李月,赵某玲说没有啊!其中一人就拿出水果刀,卡着尺寸向赵某玲美腿上就是一刀,鲜血流了出来,曾某兴心疼自己的美人,说你们不要乱来,要钱我拿钱!其中一人就问,钱在哪里?曾某兴回答在地下车库轿车的尾箱里,车钥匙在外面客厅沙发上。一人用到继续架在曾某兴脖子上,另一人押作赵某玲到楼下取钱,拿到钱后,二人连夜打出租车到佛山乘坐飞机到重庆,再从重庆回到老家,几个月的时间,每人在家修了一栋别墅,村里人羡慕不已。次日赵某玲被刑事拘留,近1年的时间,一直未说出真相,但其被刑拘和抢劫台商至事在贵州赤水市传得沸沸扬扬。村民怀疑同伙一定是其两位姐夫,不怀好意的村民写举报信到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东莞警方前往贵州将二人抓获,案件才得以告破。当时贵州各大报刊杂志均登载了该案,认为香港、澳门刚收回,下一步将收回台湾,台商是重点保护对象,好比大熊猫一样,王六兴、王某斌必死无疑,家里均为二人准备好棺材,委托律师时,唯一的希望是能保住命就万事大吉,谢天谢地!

二、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条文释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主观条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立案标准:

抢劫一次即立案追诉,没有数额要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辩护效果:

万某兴之妻,为其妹妹赵某玲、其丈夫万某兴各委托了一名广东东莞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万某兴的哥哥王某化担心其兄弟媳妇为了救妹妹而损害其丈夫利益,迟早都会离婚,会把所有罪行往万某兴身上推,于是又委托杨承富律师担任其兄弟万某兴的辩护人。那时我刚从事律师工作两年,还是第一次乘坐飞机到广东白云机场,再转乘大巴车到东莞,会见了万某兴并讲明来意,后到检察院复印了案卷,研究了起诉书指控的外汇未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结算的相关证据,开庭时以指控外汇证据不足,对人民币部分不持异议,法院当庭宣判,判处王某斌有期徒刑10年,万某兴有期徒刑8年,赵某玲有期徒刑4年。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家属对判决非常满意。

四、感悟:

打掉外汇美金和港币,算是无罪辩护取得重大成功,人民币部分就是小问题。

附录1:提请批准逮捕书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东公预字(2001)1807号

犯罪嫌疑人赵某玲,又名赵小玲,赵敏,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职业农,现住赤水市大同镇华丰村一组。

该赵6岁至16岁读书,99年6月至10月在四川打工,99年11月到东莞市石碣镇被一个姓陈的香港男人包养做情妇,2000年4月在石碣欧之旅卡拉OK当妈咪,2000年5月开始给台湾人曾某兴包养做情妇,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犯罪嫌疑人赵某玲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赵某玲由2000年5月开始被台湾人曾某兴(男,46岁)包养做情妇,姘居于石碣东协广场三区1B303房,晚宿于三区3B202房曾的宿舍。在2001年4月19日,赵某玲发现曾某兴与另一女子李梅(又名李月,21岁,重庆市人)有往来且关系密切,很气愤于是质问曾,曾称已和李梅分手,并要她回老家,4月21日曾对赵讲李梅提出要赵走她才回家,并要求赵先回家,他才打发李梅回家。4月24日赵某玲只好动身回了贵州,到5月3日返回石碣,问曾李梅是否离开他回家了,曾称李梅5月4日回去,5月4日中午,赵为证实此事,称有事要帮忙,5月份的一天,万、王两人来到石碣镇,赵某玲就和万、王两人在石碣桃园酒店一房间内商量由万某兴、王某斌去抢劫曾某兴,并威胁恐吓曾要他离开赵某玲,以便将此事嫁祸李梅头上,从而使曾离开李梅。2001年5月23日凌晨0时30分,事主曾某兴回到和赵某玲姘居的石碣东协广场3B202休息,凌晨1时45分许,万某兴、王某斌依时前来,赵某玲即开门让两人进屋,关灯,两人随即用胶布将赵双手、双脚反绑,用布团塞嘴,在房内搜索,曾被惊醒,万、王两人用水果刀指吓曾某兴,并将曾捆绑,威胁曾讲出钱放在楼下别克轿车的尾箱里,后王某斌就解开赵某玲,并押着赵去到楼下,取走楼下别克小轿车尾箱中的一个皮箱及袋子,然后两人又回去现场,万、王两人又重新将赵某玲绑好,抢走皮箱及袋子里台币70万元,人民币17000元,港币4000元,美金200元,还抢走曾裤袋里的诺基亚885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800元),抢走赵某玲脖子上的白金钻石项链一条(价值2000元),后两人逃离现场。我分局接事主报案后立即展开侦理,并将赵某玲带回盘问,经审,赵某玲交代了犯罪事实,2002年4月18日,我分局追逃侦查小组在贵州省赤水市将万某兴、王某斌抓获归案,经审,两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万某兴、王某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准逮捕。

此致

 

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欧锯明

东莞市公安局(印)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本案预审案卷一册。

附录2:起诉意见书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东公预字(2001)2191号

犯罪嫌疑人赵某玲,又名赵小玲,赵敏,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职业农,现住赤水市大同镇华丰村一组。

违法犯罪经历:该赵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玲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赵某玲由2000年5月开始被台湾人曾某兴(男,46岁)包养做情妇,姘居于石碣东协广场三区1B303房,晚宿于三区3B202房曾的宿舍。在2001年4月19日,赵某玲发现曾某兴与另一女子李梅(又名李月,21岁,重庆市人)有往来且关系密切,很气愤于是质问曾,曾称已和李梅分手,并要她回老家,4月21日曾对赵讲李梅提出要赵走她才回家,并要求赵先回家,他才打发李梅回家。4月24日赵某玲只好动身回了贵州,到5月3日返回石碣,问曾李梅是否离开他回家了,曾称李梅5月4日回去,5月4日中午,赵为证实此事,就拨打李的手机,发现李没有离开还在东莞,很气愤,认为曾在骗她,千方百计设法使曾某兴离开李梅,5月16日纠合阿飞、阿强(男,20多岁,重庆市人,均在逃)两人商量窜划由他们两人去抢劫曾某兴,并威胁恐吓曾要他离开赵某玲,以便将这事嫁祸到李梅头上,使曾认为是李梅叫人做的,从而恨李梅而离开李梅,5月22日晚上6点钟,阿飞、阿强到赵的住处找赵,赵某玲见两人来怕引起人注意,怀疑她即打发二人离开,到晚上9时许,前往石碣桃园酒店501房找阿飞、阿强商议,决定叫他们两人今晚动手,凌晨1时40分许到东协广场三区3B202房曾某兴宿舍,到时亦要将她先绑起来,并告诉阿飞、阿强两人曾的钱放在其汽车上的,晚9时20分,赵某玲返回东协广场三区3B202房看电视等曾回来,2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曾某兴回来后即进睡房睡觉凌晨1时45分左右,阿飞、阿强依时前来,赵某玲即开门给两人进屋,阿飞、阿强进屋后即关门,关了灯,从带来的布袋里取出布条,封箱胶布将赵双手反绑,又绑了双腿,用布团塞嘴,在房内搜索,曾惊醒,两人用布条的水果刀指吓威胁曾讲出钱放在楼下小汽车车厢里,后阿强解开赵某玲,押着赵到楼下,赵用防盗器打开汽车门开了后车箱取出一个皮箱和一个袋子,阿强拉着皮箱,袋子押着赵回现场,两人将赵重新绑好封嘴,抢走皮箱及袋子里台币70万元,人民币17000元,港币4000元,美金200元还抢走曾裤袋里的诺基亚8850型手机一部(价值4800元)抢走赵某玲的脖子上的白金钻石项链一条(价值2000元),后逃离现场,不久,赵扯开布条胶布对将曾松绑,曾随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赵某玲带回盘问,赵交代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某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欧锯明

东莞市公安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注:

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二册。

附录3:起诉书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刑诉字〔2002〕217号

被告人赵某玲(又名:赵小玲、赵敏),女,20岁(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户籍地为赤水市大同镇,暂住地为赤水市大同镇华丰村一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万某兴(别名万八),男,35岁(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贵州省赤水市,暂住地为赤水市大同镇平街路6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斌(别名王六子),男,25岁(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贵州省赤水市,暂住地为赤水市大同镇庙佗村6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玲、万某兴、王某斌涉嫌抢劫一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玲由2000年5月开始与被害人曾某兴妌居2001年4月,赵某玲发现曾某兴与另一女子李月有染,于是打电话叫被告人万某兴、王某斌从贵州省到东莞市教训曾某兴,并由她提供路费。5月22日被告人万某兴、王某斌来到东莞市石碣镇,住在桃园酒店502房间。晚上9时许,被告人赵某玲到桃园酒店与被告人万某兴、王某斌密谋于当晚教训曾某兴,赵某玲还提出要万、王威胁曾离开她,以便将此事嫁祸于李月,使曾某兴离开李月。23日凌晨1时45分,万某兴和王某斌按计划来到石碣东协广场3B202房,赵某玲开门让两人进屋,万、王两人假装用胶布捆绑赵某玲双手,然后进入睡房,用胶纸和布条捆绑曾某兴的双手双脚,万某兴用水果刀威胁曾某兴拿钱出来,曾说钱放在楼下别克小汽车的车尾箱内。于是,由万某兴看守住曾某兴,王某斌假装押着赵某玲到车上取钱下到一楼,由赵某玲独自拿着车匙打开曾某兴的别克小轿车尾箱,拿了一个黑色皮包和一个红色的纸袋回到屋内。万、王二人重新绑好赵某玲,抢去皮包内的人民币17500元、美金200元、港币4000元和纸袋内的台币70万(外币折成人民币共1730529),以及诺基亚8850型手机一部、赵某玲脖子上的项链一条,然后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赵某玲、万某兴、王某斌被我公安机关捉获归案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玲、万某兴、王某斌无视国法,竟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的手段入室劫取他人的财物,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桂兰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印)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赵某玲、万某兴、王某斌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送本案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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