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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8/1 阅读量:11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为契机,聚焦未成年人权益、家庭教育等社会热点问题,充分发挥引导、规范、预防、教育作用发挥司法典型案例作用,进一步深化家庭教育,促进和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为未成年人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

案例一: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纹身,伤人又伤己

案件基本事实:14岁的小孙因父母不遵守管教,经常逃课、打架,甚至骑摩托车发生事故。 2021年夏天,他与在纹身店工作的16岁小王自制协议,在自己的左臂和后背上纹了纹身。小孙的学校发现他的纹身后,通知小孙的父母带他回家,并让他把纹身清理干净再回学校。小孙的父母声称,纹身对小孙及其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由于清洗纹身难度大、费时、费用高,小孙家人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小王家人和纹身店协商。于是,2022年5月5日,小孙家人将两人告上法庭。

调解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两名未成年人之间的纹身协议无效。法院邀请专业机构对纹身清洗的难度、周期和费用进行评估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小王家人和纹身店退还纹身费、赔偿小孙纹身清洗费的基础上,三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中,小孙的纹身不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反映出小孙的家人对孩子心理健康的重视不够。在达成调解的同时,主审法官还对小孙及其父母、小王及其父母以及纹身店进行了批评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孩子心智不成熟,纹身后很容易被贴上标签,甚至误入歧途。执业纹身师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医疗培训,操作不规范,皮肤感染的风险较高。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尚不成熟,更容易受到伤害。 “未成年人纹身既不是私人的事,也不是家庭的事,是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

案例二:小学生因追打打架致牙齿骨折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9月,小学生小付课间休息时与其他同学在楼道里玩耍,互相推拉。小王边跑边拉扯小付,导致小付向前摔倒在地。他的两颗上门牙和一颗上侧切牙的一小部分被折断。小付的家人要求学校和小王的家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具费、CT费、精神慰藉费等一系列费用。

校方称:小付摔倒后自行爬起,到洗手池漱口,然后返回教室做室内练习。小付和其他同学都没有告诉老师。课间操时,老师得知情况后,立即查看小福的情况,学校对其进行监护,安抚孩子,并通知学校领导和家长,没有耽误伤情的治疗。小芙受伤后,学校继续跟进此事。老师多次与家长沟通,关心孩子,为孩子补课。此外,学校还积极与小付、小王的家长进行沟通协调。尽管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分歧,未达成调解,但学校在小付受伤事件中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为了保护小芙的合法权益,小芙的家人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综合考虑本次事件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学校对小付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小王应对小付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小付应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学生追打打架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因此,学校、学生和家长应高度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小付和小王班上有部分学生未满八岁,学校应加强对低年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学生们推拉着,没有老师能及时纠正。这说明学校在课间秩序维护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王拉着正在奔跑的小付,最终导致小付摔倒受伤。因此,他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小付被拉的时候还在跑,他对危险的认识不够,也有过错。

案例三:少女去景区遭猥亵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夏天,10岁的小女孩小张和小王结伴去景区游玩。售票员老李以勇敢为由,陪着小张、小王走进了“鬼屋”。在“鬼屋”里,老李一直抱着小张和小王的肩膀,双手放在他们的胸前。在此期间,当女孩们因鬼模出现而感到害怕时,他多次抓住她们的胸部。小张、小王的监护人得知此事后,立即报案。

判决:老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典型含义:父母有义务让孩子了解身体的私密部位,知道哪些行为是侵权,如何预防性侵,提高孩子的自我防范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一起去景区或者人少的地方玩耍,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建议有监护人陪同。

案例4:未成年人夜间外出引发性侵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夏天,初中的四名男同学和一名女同学小华(化名)一起去小张家玩。晚上吃饱喝足后,他们以父母不在家为由,留下小华去小张家过夜。当晚,男同学小王、小张先后强行与小华发生性关系。当另外两名男同学也想和小花发生性关系时,小张帮助小花成功逃脱并报案。

判决结果:四名男同学均犯强奸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家庭教育令。

典型含义:

此案反映出家庭和学校监管和性教育严重缺失,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家庭应对孩子进行性启蒙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要及时开展性教育,科学解答孩子的问题,让孩子从小树立性预防和保护意识。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性科学教育。别让生理学课白费了。要及时、正确地向学生传授科学的性知识,引导他们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性,把握男女学生交往的标准;我们必须教育学生预防性侵犯。未成年人必须清醒认识侵权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在不利环境下犯错、迷失方向。

巩义市人民法院少年庭专职法官刘梦兰

法官说: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全面成长至关重要。在很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犯罪者的背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教育的缺失。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学校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还应注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必须履行监护责任,让孩子学会保护自己。

未成年人夜间外出,家长应承担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过夜”属于不良行为,是不允许的。留宿在外的未成年人往往身无分文,没有吃的,没有住的,还可能成为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如果他们被迫这样做,他们可能会窃取或没收他人的财务,从而导致严重的不良行为。对夜间不回家的孩子不进行搜查,纵容其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家长进行训诫。未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报告义务,留宿未成年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公安机关训诫或者处罚。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巩义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监护人违反本命令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谴责、罚款、拘留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性侵的预防应引起家长的更多关注。据《“女童保护” 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统计,202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18岁以下)性侵案件223起,其中105起是行为人多次实施的,占比47.09%。

家庭在性教育中应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家长应该了解相关的性知识,包括对自己身体的认识、避孕方法的知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知识以及识别儿童性虐待的能力等,然后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孩子。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是孩子首先模仿的对象。要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加强与老师的沟通,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自觉知法,教育孩子守法。方法,形成教育合力,教孩子们“人生第一课”,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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