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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盗窃所得赃物诈骗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24/8/22 阅读量:10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

徐是一名吸毒者,因第二次盗窃被判入狱。但徐某的坏习惯很难改,第二次出狱后不久,他又重操旧业,偷了一辆电瓶车。每次成功盗窃后,徐某都会骑着电动车去便利店,假装买几支烟。收到香烟后,他会打开一根,假装摸口袋,假装忘记带钱,然后提出质押电动滑板车。 ,回家拿钱。由于徐某想要的香烟价值比电瓶车还低,便利店老板并没有起疑心,徐某总是把香烟打掉,换地方。徐成功了八次。徐某用电瓶车换取香烟后,又将香烟卖掉购买毒品。

【不同意】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罪实施完毕后,徐某利用自己的汽车诈骗钱财。后一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利用赃物诈骗钱财。综合来看,应该是一种变相贩卖赃物的行为。本质上是赃物的处置。这是一种事后不受惩罚的行为,应作为一项犯罪予以处罚。

【解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盗窃行为完成后,处置赃物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追缴赃物的新客体,但基于其弱点就人性而言,法律不可能期望它如实交出赃物来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就是说,不存在期望的可能性。

其次,所谓事后不受惩罚的行为,是指在国家犯罪的情况下,利用犯罪行为结果的行为。如果单独来看,它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处罚。但由于综合评价,这种状态属于犯罪,因此不属于可以单独定罪处罚的行为。根据犯罪形态理论,盗窃罪属于国家犯罪。一般认为,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占有财产后,犯罪行为就已经完成。此后,行为人占有、运输、出售赃物的行为,意味着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状态继续存在。按照预期,可能性论构成了事后的有罪不罚。

最后,在财产侵权犯罪中,行为人直接、永久侵占被害人财产的情况很少见。间接占有财产的目的通常是通过出售和变现来实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出售赃物的手段不再单一。可能不是直接买卖,而是不断的创新和多元化。从民事角度来看,质押是在转移财产占有的同时,将财产转移给对方。它是债权的担保,不是出售。但本案中,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并质押了被盗车辆。徐从一开始就没有要收回的意思。他质押车辆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处置车辆。虽然徐某并没有用被盗车辆换取金钱,但商品交易并不一定需要货币形式,也可以进行物物交换。因此,徐某以赃物质押骗取财物的行为,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变相买卖赃物的行为。虽然行为有所不同,但行为本质并未脱离贩卖赃物的本质。法律不能指望徐某主动将被盗电瓶车交给司法机关。他事后出售赃物的行为是事后不受惩罚的行为。因此,刑法不应追究其出售赃物的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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