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海霞奇葩案例说(四)——“捉奸”致使他人死亡,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4/8/1 阅读量:12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该案例来自永州江华县人民法院。

丈夫王信(化名)发现妻子阿花(化名)出轨并进入酒店12楼的房间与情夫张明约会。于是王信打电话邀来四个朋友,打算 " 捉奸 "。进入酒店后,愤怒的王信与朋友们轮流用脚踢门,将房门踢开并冲进房间,发现卫生间里只有阿花,并未见到张明的身影。此时,王信同来的朋友从一楼前台得知,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得到消息后,王信等人立刻从 12 楼下来。经辨认,坠楼的男子正是张明。经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张明系意外坠楼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

拿到该结论后,张明的家属将王信、阿化及帮助一起捉奸的四人及酒店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索赔共计 86 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监控视频与张明等人的询问笔录得知,王信等人踢门行为不一定使张明的生命受到威胁,张明在室外留下痕迹的地方,没有证据证实与张明有接触。张明推开窗户,从窗户离开房间的行为,没有受到外力胁迫,是张成的自主行为。房屋位于酒店的12楼,张明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十二楼与地面的高度。并且,张明与阿花开房是自愿行为,不能对张明的生命引起伤害和威胁。深夜在酒店房间的行为是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被人发现后要承担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这种风险从他们进入房间时已经存在,并不是因为王信等人踢门的行为而产生。综上,张成的死亡与被告李浩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李浩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酒店窗台高度为 0.58m,窗内外无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酒店承担 5%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并与侵害结果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例中,张明的坠楼死亡,法院认定王信及其朋友、阿花均没有过错,只是酒店未设置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