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案例分析五【转】

发布日期:2023/5/4 阅读量:38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20013年8月7日,胡某以31800元的价格购买曾某的二手轿车为名,将汽车骗到自己住处停放后,与曾签订了购车协议,并约定第二天会面后一同到银行取款。

      8月8日上午9时许,两人会面后,胡以其妻要一同到银行为由,将曾骗至自己家中,在家中双方发生争执致曾某头部、颈部、手、脚多处损伤。

      曾称二人打斗时,曾某抢走了身上的提包及包内汽车手续、买卖协议、未收到现金的收条。

      胡某则称:“车款已经付清,想与曾某发生关系,曾不同意,便发生了打斗”。

      ,不同意见:,本案中胡某本无购买汽车之能力却掩盖该事实真相,以购车为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曾某的信任,将汽车停放于指定的地点却不支付购车款,继而又编造理由诱使曾某事先出具收款条,这些行为足以表明被告人曾某以欺骗的方法,企图达到骗取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且数额较大,因此,被告人曾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是,关于合同诈骗这种特殊的诈骗能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本案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理由如下:,特殊诈骗犯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如果将特殊诈骗犯罪转化为抢劫罪,就扩大了抢劫犯罪的主体。

      现行《刑法》将一般诈骗犯罪的罪名规定为诈骗罪,归类于侵犯财产罪;而特殊的诈骗犯罪以特殊的诈骗行为划分将罪名分别规定为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一般诈骗犯罪和特殊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虽有共性,但两者却有本质的区别,特殊的诈骗犯罪在犯罪客体上除与一般诈骗犯罪一样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外,同时还侵犯了金融秩序或市场经济秩序,多发生于金融活动中或市场交易中。

      而且,特殊的诈骗犯罪多规定有单位犯罪,若此类犯罪可转化为抢劫罪,那么,会产生单位也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之误区。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然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若特殊的诈骗犯罪可转化为抢劫罪,势必与该原则相佐而产生适用“法律类推”定罪。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