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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4/6/18 阅读量:16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黑白合同”存在于建筑工程领域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本文仅限于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谓“黑白合同”是相对术语。 “黑合同”是指未经登记私下签订、履行的合同; “白色合同”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登记的合同。
如果一个项目有“黑”和“白”两种合同,以哪一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21条第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登记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应当使用已登记的中标合同。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以中标登记合同为准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它的直接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投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得签订任何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表明强制招标项目不允许“黑色合同”的存在。如果出现“黑色合同”,则应视为无效。
无论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还是《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普遍存在以下缺陷:1。对于已完成招标程序的非强制招标项目,暂无确定结算标准; 2,私标、议价、自包、无效标等结算标准尚未确定。下面我们对此一一分析。
非强制招标项目完成招标程序后如何判定“白纸黑字合同”的有效性?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因此,只要是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的非强制招标项目,如有“黑白合同”,就应以“白合同”为准。这样一方面平衡了其他参与投标的第三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遵循了投标项目应具备的公平、诚信原则。
对于私人招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存在“白纸黑字合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招标,由于不受政府部门严格监管《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自然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司法解释第21条。该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应适用《合同法》中的变更条款,因此应认定该“黑色合同”有效。在自行谈判、发包的情况下,由于过程中签订并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图,无论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合同条款如何,都应以“黑色合同”为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漏标、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影响中标结果、贿赂投标、作弊投标或实质性投标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协商影响中标结果。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中标人无效。鉴于中标无效的认定,直接否定了“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以反映双方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准。
综上所述,判断“白纸黑字合同”的法律效力,更准确地说,是结算工程款的标准。关键是看是否经过了公开招标程序。如果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程序,“黑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经过公开招标程序后,“白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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