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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生连续盗窃电动车电瓶,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发布日期:2024/10/24 阅读量:12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刘金生盗窃电动车系列案中,法院如何认定累犯情节并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金生的多次盗窃行为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本案中,盗窃罪的具体表现和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深入分析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并探讨累犯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刘金生盗窃案。刘金生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多次在天津市东丽区不同地点盗窃电动车及其电瓶,共计六起,变卖所得赃款共计1,094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683元。刘金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刘金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因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刘金生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最终,刘金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并没收作案工具及犯罪所得。


【附法院判决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0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生,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区。2005年、2007年、2009年、2013年、2014年因盗窃多次被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生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刘金生在本市东丽区张贵庄轻轨站南侧一台阶处,使用金属扳手将齐朝俊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电瓶卸下后盗走,变卖得赃款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生在本市东丽区新立轻轨站东侧平台处,用T型锥撬锁将杨洪连的三枪牌电动车盗走,变卖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刘金生在本市东丽区广场西侧新世嘉大厦5号楼楼洞内,用T型锥撬锁将张妍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变卖,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生在本市河东区爱琴海购物广场门前停车处,用T型锥撬锁将张蕾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变卖。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刘金生在本市东丽开发区轻轨站西侧出口楼梯旁,用T型锥撬锁将孙鸿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变卖。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生在本市东丽区张贵庄街轻轨站D出口下方停车处,采取钥匙兑锁的方式将杨帆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无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3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金生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失主孙鸿、杨帆被盗的电动车已经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齐朝俊、杨洪连、张妍、张蕾、孙鸿、杨帆的陈述,证人霍某、陈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动车票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金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金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金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刘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失主齐朝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元、失主杨洪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失主张妍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失主张蕾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及犯罪所得钥匙4把、金属板手2个、电瓶1块、现金人民币84元,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刘金生在天津市东丽区多次盗窃电动车及电瓶,共计价值约2653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金三千元。责令退赔失主相应经济损失,作案工具及部分犯罪所得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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