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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湖南益阳撤销限期腾地案胜诉

发布日期:2024/4/2 阅读量:28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我所任战敏律师代理湖南益阳撤销限期腾地案,经湖南省益阳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获得胜诉。

  赵子琪(化名)是湖南省益阳市某村的村民。2002年11月26号,赵子琪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将坐落在益阳市区某村母亲名下121.7平方米的房屋住宅地变更到自己名下的申请,得到了当地土地资源局的批准,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随后,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拆迁方发布了并张贴了拆迁公告。因对房屋拆迁补偿协商未果,当地国有土地资源局于6月24日对原告房屋拆迁补偿费汇总表进行了张贴公示。6月27 日,拆迁方为赵子琪在交通银行开设了存款账户,存入补偿款525538.1元。7月7日,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腾地通知书,责令赵子琪于7月20日前自行拆除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腾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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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子琪认为当地国土资源局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赵子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然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无可奈何的赵子琪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经过审理,湖南省益阳市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告于7月7日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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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当地国有土地资源局辩称:

  向原告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了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当地国有土地资源局向法院提交了17项证据,其中包括:原告收到的525538.1拆迁补偿款存折复印件;向原告送达的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催告通知、限期腾地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针对上述情况,冠领律师指出:

  被告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对益阳市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后,应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征用地方案批准后还要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拒不腾地的,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缺少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处理程序,被告所作限期腾地通知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了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
 




撰稿:杜智君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龚俸禄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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