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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滥用职权案(一审)

发布日期:2024/3/21 阅读量:34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代理律师:巩志芳律师、崔春辉律师

一、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日,邹某任北京市xx区xx镇政府副镇长期间,北京xx有限公司申请,将该公司住所地由北京市xx区xx乡原xx院变更到北京市xx区xx镇xx村。
 
邹某明知正值xx区xx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位于xx镇xx村的坝前广场扩建占地项目进行中,该公司变更住所地可能非法获取拆迁补偿,仍违反审批程序,在该公司提交的用于变更住所地并证明该公司住所地权属、用途合法的《住所证明》上签字。后该公司依据变更住所地后的营业执照,在坝前广场扩建占地项目中非法获取拆迁补助、奖励等共计2520495元。

二、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邹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执行镇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对企业办理住所变更工商登记应提交给工商部门的用于证明新住所合法性的住所证明上签字审批,致使相关企业在政府进行占地拆迁中获得不应获得的停产、停业等补偿和奖励,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处以刑罚。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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