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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河南南阳8户房屋违法征收案胜诉

发布日期:2024/2/9 阅读量:30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日,冠领律师代理一起房屋征收案件,征收方以公共利益为由,作出违法《房屋征收决定》。冠领律师介入后,成功帮助8名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马俊(化名)等8户居民在河南省某市某路段拥有合法房屋,并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件。2021年11月24日,因该路段贯通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部门作出了《关于该市某路贯通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其中,确定了房屋的征收范围包括马俊等人的房屋。

【胜诉简讯】冠领律师代理河南房屋征收案,帮助8名当事人成功维权-图1

  马俊认为,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俊连同其他7户居民,将征收部门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经过多方咨询,马俊等人将此案委托给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

  在律师的帮助下,8户居民向法院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等证据。

  对于马俊等人的诉求,征收方提出两点反驳理由:

  第一,该贯通项目对市区交通优化意义重大,范围符合公共利益范畴,发布征收决定是征收部门的法定职权。

【胜诉简讯】冠领律师代理河南房屋征收案,帮助8名当事人成功维权-图2

  第二,《房屋征收决定》的发布符合法定程序。一方面,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复函均可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征收部门启动该项目时,进行了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以及论证、公布、征求意见等程序。

  随后,征收部门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行政单位的复函、《风险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证据材料。

  对此,律师一一提出反驳意见:

  首先,上述所谓相关部门的复函并不是规划文件,征收方应当提交的是项目立项批文,仅凭复函不能单独证明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其次,作出复函的部门并非本案的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与本案没有关联。

  再次,如果征收部门确实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应当提交入户调查、开会讨论、进行论证等组织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证据,仅仅一份《风险评估报告》,并不能证明是否真正开展相关工作。

【胜诉简讯】冠领律师代理河南房屋征收案,帮助8名当事人成功维权-图3

  对于上述意见,法院亦表示认可。随后,法院向被诉的征收部门下发了《补充提交证据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补充提交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相关文件。然而,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虽然征收部门因涉案路段贯通之需要,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亦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征收部门提供的复函并不是规划文本,法院不能通过审查规划文本,进而审查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而其又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以下判决:

  确认被告征收部门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张宁宁、王晓灿律师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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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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