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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关于腾讯针对抖音等手机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前保全裁定

发布日期:2024/2/9 阅读量:2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沙仁高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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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情况简介

 

(1)申请人

 

题述案件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

 

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微信和QQ的经营人,是QQ官网和微信官网域名qq 的备案人。后腾讯数码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了《共同运营确认书》,确认三方共同运营微信产品和QQ产品,且对于他方侵害微信产品和QQ产品的经营的行为,享有单独或者共同起诉维权的权利。

 

根据微信/QQ官网介绍以及微信/QQ系列服务协议中载明的内容,微信/QQ产品是向用户提供的一种跨平台的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提供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表情和文字等即时通讯服务,且在此基础上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关系链拓展、便捷工具、公众平台、开放平台、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信息互通等功能或内容的软件及服务。微信/QQ 有着非常大量的活跃用户。

 

(2)被申请人

 

题述案件的被申请人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京微播视界公司)、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京拍拍看看公司)。

 

北京微博视界公司是抖音产品的经营人,是抖音(s.douyin)的 域名备案人。抖音产品是一个短视频分享平台,抖音产品也有着非常多的活跃用户。

 

北京拍拍看看公司是多闪产品的经营人,是多闪官网(s.duoshannapp/)的域名备案人。多闪产品是一款好友视频社交APP。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作情况

 

2016年9月9日、2016年12月11日,抖音平台现后与QQ开放平台、微信开放平台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Open API合作,即开放平台授权登陆服务,指开放平台为已接入的第三方应用和用户提供的,由用户以其开放平台的账户快捷、安全地登陆第三方应用,从而帮助第三方应用实现识别已登陆用户的身份、获取已登陆用户基本开放信息等服务。也就是意味着,抖音产品的用户可以通过其微信/QQ账户实现登录抖音平台的效果。

 

多闪平台与微信/QQ平台无任何合作情况。

 

三、争议过程

 

微信/QQ平台主张,抖音、多闪平台有不当使用源于微信/QQ 的用户信息之行为,而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据此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

 

四、诉前保全申请内容

 

(1)裁定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立即停止在抖音产品中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数据;

 

(2)裁定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立即停止将授权给抖音产品的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数据提供给多闪产品(另外一款APP),及以类似的方式给其他任何除抖音产品之外的应用产品;

 

(3)裁定俩被申请人删除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数据;

 

(4)裁定被申请人北京拍拍看看立即删除在多闪产品中设置邀请QQ好友、邀请微信好友、一键邀请群好友功能按钮,停止诱导用户邀请微信/QQ好友使用多闪、注册抖音以及迁移微信/QQ群关系及好友关系的行为,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实施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申请理由

 

(1)申请人大量的用户数据是核心商业资源,且其确实开放了对外公开的渠道;

 

(2)申请人与俩被申请人为直接竞争关系,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运营的抖音产品已被授权使用申请人微信/QQ 客户信息,被申请人北京拍拍看看运营的多闪没有被授权。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在运营抖音产品过程中,在使用被授权的微信/QQ 用户信息本身之外,还使用了以该用户为基础点而展开的其他与之相关的好友信息;此外,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还擅自将其从源于微信/QQ 用户信息的信息转给被申请人北京拍拍看看在多闪产品中进行使用;

 

(3)被申请人北京拍拍再度擅自使用以上所述用户信息,诱导用户迁移微信/QQ好友关系,试图切断已有用户信息与申请人作为信息源之间的关系,并将自己重新作为信息源;

 

(4)俩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部分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一、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实施的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观点

 

(一)关于第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公证书中显示该行为的具体表现用户登录抖音后,在“好友”项下“你可能认识的人”、“发现好友”等项目中展示的部分用户的头像、昵称,与登录微信/QQ 搜索后的微信/QQ 用户头像、昵称一致。

 

2.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抖音产品中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 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和昵称等微信/QQ数据,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公司超范围使用开放数据。

 

申请人进一步解释称,根据微信/QQ 登录方式登录第三方应用时,第三方应用会从微信/QQ开放平台获取该用户的微信/QQ 用户头像、昵称等个人信息。即便经开放平台和用户授权,开发者可以获取并存储相关数据,但第三方应用从开放平台获得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等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其从用户直接收集而来的数据。后,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公司从2016年9月9日、2016年12月11日开始建立合作起,至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停止对未使用微信/QQ 登录方式登录过抖音的新增用户提供登录授权止,已经使用微信登录过抖音的微信用户有2.8亿,使用QQ账户登录过抖音的用户有5250万,关于以上数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

 

3.被申请人的抗辩。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主张的第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有三两个抗辩理由:首先,不能确认抖音产品被推荐好友中用户的信息来源一定是申请人运营的微信/QQ平台,信息来源的可能性还包括手机绑定、微博等形式,非单一、确定的来源于微信/QQ平台;其次,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此点分成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用户通过微信/QQ 登录抖音之后,抖音平台将会同步获取的用户相关信息作为用户生成新的抖音账户,这部分信息与开放平台没有关系,抖音用户可以自主使用;第二个层面,微信/QQ用户的头像、昵称等个人信息归属于用户,微信/QQ平台对此不享有相应权利,且根据抖音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等文件,用户对于抖音使用其相关信息均是明确和充分知晓的。

 

4.法院观点。法院分别就焦点问题:被推荐好友的数据来源;被申请人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关于被推荐好友的数据来源。法院认为,数据的来源确有多种可能性,但实现甄别哪些数据是来源于微信/QQ 在技术层面是可行的,且被申请人亦认可其中有部分的用户头像和昵称确来源于微信/QQ,申请人亦只主张该部分能够明确显示来源的数据,非来源于微信/QQ 的数据非本案审理范围。

 

关于被申请人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法院认为,关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以及“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微信/QQ开放平台开发者协议中明确有:“除非有另行获得授权或同意(包括在你所制定得隐私保护政策下),否则只能在运行相关应用程序得操作或功能所需得最小限度内处理个人数据,不能超出为运行相关应用程序所需得最小限度,或为其他目的使用用户个人数据,即‘最小限度’要求。

 

首先,在本案中,微信/QQ 提供给抖音产品得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服务包括,通过微信/QQ 开放平台的Open API 接口调用,帮助抖音实现用户鉴权、身份识别,及授权用户使用微信/QQ 头像、昵称等实现抖音登录,至此也就圈定了信息使用的范围,也满足上文中所述的“最小限度”要求。其次,通过在案证据及听证双方陈述可知,抖音产品在隐私设置中“把我推荐给好友”选项默示为开启状态,用户手动方可关闭。即使用户同意将其作为好友推荐给其他用户,抖音在推荐好友时向其他用户显示该用户头像、昵称的行为,系对来源于开放平台的相关数据的再次使用,显然已超出授权登录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况且,显示使用头像、昵称等便于身份识别的用户个人信息时,亦没有获得用户二次授权,该行为既违反了其与平台之间的约定及有关法律对网络经营者所规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也侵害了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具正当性。

 

对此,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公司以其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及隐私政策等,抗辩其对用户信息的使用享有自主权并获得了用户授权。鉴于该协议具有相对性,且抖音虽可以为授权登录目的获取并存储微信/QQ 用户头像、昵称等信息,但来源于开放平台的用户信息并不同于抖音从用户直接收集而来的信息,作为第三方应用的开发者,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公司在使用从开放平台获取的信息时,并不能以其内部协议的约定免除其应负担的约定及法定义务,故被申请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第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公证书中显示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在下载安装微信/QQ软件和抖音、多闪软件后,打开多闪软件进入多闪登录界面,点击该页面下方的“抖音登录”按钮,进入对应登录页面后,点击“其他登录方式”项下的微信/QQ图标,并在输入相应账号、密码后点击登录,页面将跳转回多闪授权登录界面,再点击下方的“授权并登录”按钮后,即可登录多闪。

 

2.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将微信/QQ开放平台为抖音产品提供的已授权微信/QQ账号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产品使用(裁定生效前已通过微信/QQ账号登录方式登录过多闪产品的账号除外),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将其提供给抖音以外的应用产品使用。

 

被申请人与法院将第二及第三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并予以了回复。见下文。

 

(三)关于第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观点

 

1.公证书中显示该行为的具体表现。用户下载抖音和多闪产品,打开多闪产品点击“抖音登录”,经抖音授权登录多闪后,浏览多闪产品中“你可能认识的人”列表,其中展示的部分用户的头像和昵称,与登录微信/QQ搜索后的微信/QQ用户头像和昵称一致。并且别推荐的好友里还有部分从未注册、登录过多闪产品的微信/QQ用户。例如,如果如果登录多闪的用户点击将该被推荐的人加为好友,该被推荐的人通过微信登录抖音后即会收到显示有“XX请求添加你为好友打开多闪查看”的通知,以及“这是一条新类型消息,请打开‘多闪APP’查看”,点击该消息可以直接下载多闪产品,通过抖音登录多闪后即可看到添加好友的申请,该被推荐的人在多闪产品中被展示的头像、昵称与其微信头像、昵称一致。

 

2.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多闪产品中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等用户信息

 

3.被申请人的抗辩。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三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一并抗辩如下:多闪产品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与抖音用户进行信息互通而设计的一款产品,多闪产品中向用户推荐的好友若不是多闪用户,则一定是抖音用户,多闪产品中向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等数据来源于抖音开放平台,并取得了抖音用户的授权同意,与申请人无关。

 

4.法院观点。关于申请人指控的第二、三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从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公司角度来看,该俩被指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系对来源于微信/QQ 开放平台的用户信息等数据的使用,两者的本质和实现方式并无不同,区别在于第二项行为是将上述数据用于自身经营的抖音产品,而第三项行为是将上述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故对该项行为的不当性的判断,相同部分不再赘述。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根据微信/QQ开放平台开发者协议的相关规定,接入微信/QQ开放平台的第三方应用不得将从微信/QQ 账号授权登录服务获取的用户数据提供给第三方。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公司明知该规定,在未获得微信/QQ 开放平台及用户授权情况下,仍然将其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用户头像、昵称等数据提供给多闪产品,并由多闪产品在推荐好友时展示使用,损害了微信/QQ 平台及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被推荐好友为非多闪用户时,还存在者引导该用户下载多闪产品的情况。作为一款新发布的小视频社交产品,多闪正处于积累用户的推广期,其在与微信/QQ平台没有直接数据交换的情况下,凭借与抖音信息互通的便利,获取并使用相关数据以扩展自身用户的行为,不具合法性、正当性。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前三项行为的保全请求予以支持。

 

(四)关于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观点

 

1.公证书中显示该行为的具体表现。下载和安装多闪和微信/QQ软件、登录多闪后,在“添加好友”界面显示有“多闪ID/手机号”、“扫描二维码”、“邀请QQ好友”、“邀请微信好友”、“一键迁移微信/QQ群”功能,点击“邀请QQ好友”或“邀请微信好友”和“打开QQ粘贴”,选择微信/QQ产品会自动拉起微信/QQ产品并可以发送口令给好友或好友群,好友复制该口令后打开多闪产品会自动弹出申请“申请加好友”窗口,点击“申请加好友”按钮后可以发送加好友申请,等待对方通过后双方成为好友。另,点击“一键迁移微信/QQ群”弹出创建群聊窗口,创建群聊后可复制群暗号并拉起微信/QQ产品,用户可选择发送给好友或好友群,好友复制该口令后打开多闪产品会自动弹出“加入好友群”窗口,点击“立即加入”后进入多闪群聊。

 

2.申请人主张。在多闪产品中设置邀请QQ好友、邀请微信好友、一键邀请群好友功能按钮,诱导用户邀请微信/QQ好友使用多闪、注册抖音以及迁移微信/QQ群关系及好友关系。

 

3.被申请人答辩。裁决书中未体现被申请人对此部分的抗辩。

 

4.法院观点。关于第四项被指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对以用户及用户间的好友关系、群关系为基础的熟人社交产品来说,通过设置“添加好友”功能可以实现增强用户间交流互动、扩展好友关系、提升用户粘性等效果,该功能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被申请人在其经营的多闪产品中,在“添加好友”项下除设置有ID/手机号、扫描二维码这两种通常使用方式外,其余几种方式均直接指向了申请人经营的微信/QQ产品,且在具体实现过程中的口令文本里使用了“这是一个神奇的暗号,可以在多闪中找到我,一起来体验更新更好玩的聊天App吧”等比较性宣传用语,有不当利用微信/QQ产品积累的用户资源为自身增加竞争优势之嫌。但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现有证据尚显示不出需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该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行为保全请求,不予支持。

 

二、法院裁定结果

 

(一)裁定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立即停止在抖音产品中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二)裁定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立即停止将授权给抖音产品的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数据提供给多闪产品(另外一款APP),及以类似的方式给其他任何除抖音产品之外的应用产品,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三)裁定俩被申请人删除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数据,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行为保全请求。

 

 

第三部分 案件评析

 

 

评析人:

沙仁高娃,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用户与平台的关系

 

当用户数据进入平台的时候,平台应遵循怎样的原则收集、储存和使用该类数据呢?平台与用户所签订的《许可服务协议》中对用户数据向第三方平台流转的约定是否合理呢?

 

(1)用户信息的双重属性

 

用户信息兼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人格属性,不言而喻,是因信息客观所体现出的,用户信息一般包括有用户头像、昵称、地区、好友关系等,也因具体平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先案例“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平台是有关职场方面的,那么用户信息还包括有职业情况等。这些信息就是每个人社会属性的标签,保护用户信息就是维护信息载体,所以在讨论用户信息权利边界的时候,首先需要将信息放回其本质属性来进行探讨。

 

在这样的一个信息化程度如从之高的时代,信息的流向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财富的流向。禁止信息的流转与放纵流转一样,都是过犹不及,是不合理也是不符合整个社会及技术发展所需的。那么如何在充分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被尊重和实现信息高效流转之间取得平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关于平台进行用户数据收集的原则

 

在我国现有关于用户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落在具体的规定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又见《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以及,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平台在收集用户信息的时候应采取明确、明显的形式告知用户,其要收集信息的范围、方式、目的,在获得用户同意之后方可实施后续的具体收集及使用。

 

(3)关于《许可服务协议》中对用户数据向第三方平台流转约定的合理性

 

平台与用户之间关于数据收集及有关数据后续处置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会体现在《许可服务协议》中。在题述案件中,申请人与用户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本软件向你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可能会收集、使用和储存你的相关数据或信息……腾讯通过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签署的有关协议、微信相关规范以及合理的产品流程设计,严格要求第三方提供获取你的任何数据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事先获得你的明确同意…。

 

该《许可服务协议》中将第三方平台通过既有平台向用户推送服务等未作为用户受否同意的事项范围,而是当然的作为协议内容。这与上文(1)中所述的,须征得用户同意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因为这就意味着用户还是没办法从根本上去决定信息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另一方面,这样的“当然约定内容”还会造成用户承担更大的风险:如果一旦把对第三方平台开放这一约定内容排除在须征得用户同意的范围之外,那就意味着,除非从不沾染任何的平台,否则只要是使用某一个平台,那么个人信息将无一例外的向整个网络敞开了,故平台这样的约定自然是不合理的。用户应享有从源头上是否将个人信息处于可流转向第三方的选择权,而非在信息转流入第三方时对于第三方如何使用该信息的下位选择权。

 

二、平台对于用户信息权利的边界

 

(1)用户信息交互在技术层面的可控性

 

Open API 是现在常见的互联网运用开发模式, API 的一端是信息开放平台,就如题述案件的申请人方,另一段是第三方平台,如题述案件的被申请人。题述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也正是在Open API模式下发生的。开放平台通过提供给第三方平台APPKEY即可实现与第三方之间的数据交互。关于可与第三方可进行交互的数据的范围等,开放平台是具有设置权限的,并且开放平台是可以随时通过切断API端口以来中断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交互。从现有的技术层面,开放平台与第三方平台均可以通过后台数据实现对已交互数据发生的时间和数据内容的查看。

 

综上,开放平台对于与第三方平台在是否进行数据交互、交互什么、何时停止交互等均是可在技术层面即可实现的。

 

(2)平台对用户数据权利的边界

 

平台与第三方平台之间通过《开发者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用户信息的权利的范围也约定在此协议中。

 

题述案件中,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公司在对申请人指控的第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申请人在抖音产品中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 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和昵称等微信/QQ数据”进行抗辩的核心点在于:平台在用户信息经用户同意后流转入第三人平台后即没有了控制力,即已走过了其权利的边界,因为用户自己对于自己的个人的信息是具有天然、充分的处置权的,在其同意将个人信息由平台A流转向平台B,就意味着用户信息又被重新一次进行了洗牌分配,已与原本的存留信息平台A再无关联。法院就此抗辩理由仅简单以“来源于开放平台的用户信息并不同于抖音从用户直接收集而来的相关信息”来回应。

 

目前关于平台对用户信息权利的边界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已有的在先判决“新浪微博诉脉脉案[1]”中对于用户信息权利的归属做了划分,人格属性权利仍归属于用户自己,财产增益部分归属于平台,那就意味着用户无就财产增益部分进行处置的权利。

 

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单纯的将权利的全部划归于任何一方,平台或者用户均是不妥的,应寻求一个平衡点,该平衡点需要平衡的是用户对个人信息处分的权利和平台对信息财产权的权利范围之间的关系。信息的高速流转和利用,已经是这个时代所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一方面实现这样的流转,另一方面也可兼顾用户个人的信息处分权是非常重要且是势在必行的。

 

笔者认为,用户作为单薄的个体,在信息交互的大环境中仍处弱势,因为个人信息一旦首次进入平台,那么就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再无收回的可能,只能任其流转而无应对之策。故,笔者认为,首先应严化平台与用户之间协议,如《许可服务协议》中关于信息向第三方流转时的条款,给予用户拒绝信息再次流转的选择权,而且这在技术层面也是可操作的。其次,给与用户彻底撤回信息的权利。

 

三、其他国家对于用户信息的保护

 

因用户信息所引发的问题是世界性的,非中国独有。2018年5月欧盟公布了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在该条例中个人信息被划分的非常详尽,在通常意义的个人信息意外,还包括一些性取向之类的隐私性信息。该条例旨在将社会活动中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归还于用户自己。许多大型国际互联网公司,例如Facebook都将会因为此条例的实施而有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等。

 

在美国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所走的路径又区别于欧盟,“美国对个人信息 采取了极 利用的态势,无是学界还是务界都有市场化的取向。美国更关注个人 数的经济特性和个人价值,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按照行业进行联邦立法(如通讯、金融 、教育、保险和儿童上网隐私等),没有门的法典就该 问题进行规制。在监 管上采取行业自律的模式,这种做法更符合高效 、便捷与时俱进的市场需求。”[2]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已经是全球范围的问题了,科技的发展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服务人类的层面上,因此寻求权利的平衡点,使信息流转处于良性运行的轨道上是应当解决的问题。

 

 

 

[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张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5月,第54卷,第3期。

 

作者简介  
 

沙仁高娃

 

2010年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工学学士。2013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15年毕业于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现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就职于德国联邦司法部下设的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任青年法律顾问一职。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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